2004年4月19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辦公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04年04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檔案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職權及《河北省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是本行政區信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受理人民民眾對市級國家機關(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垂直管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控告和檢舉。
第三條 人民民眾通過來信、來訪和來電,向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情況,表達意願,是法律賦予的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和侵犯。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應按照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責範圍,認真處理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和來電,傾聽人民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接受人民民眾監督,幫助人民民眾解決信訪反映的實際問題。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法制原則,嚴格依法辦事;
(二)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
(三)堅持統一管理、一口對外。
(四)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五)處理問題與思想疏導和法制宣傳相結合。
(六)及時辦理,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和基層。
第二章 受理範圍及職責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和各委員會應圍繞常委會立法、監督、任免、決定的職權開展信訪工作,並結合視察、調查、執法檢查、評議等工作促進信訪問題的解決。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要受理如下信訪事項:
(一)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二)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情況的批評、意見、建議;
(四)對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做出的已生效的決定、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五)對市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做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錯案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六)接受信訪人的法律、法規諮詢;
(七)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是受理、辦理信訪事項,指導、協調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的綜合部門,負責市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受理或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和來電;
(二)承辦省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信訪事項,負責與省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的聯繫;
(三)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加強與市委、市政府信訪局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信訪辦理機構的聯繫和溝通,共同研究,及時協調、處理重大疑難案件。
(五)負責機關對外發函要求回報辦理結果的信訪件的登記、編號、蓋章工作;
(六)匯總、編髮信訪信息;及時向領導報送重要信訪情況,並提出辦理意見和建議;
(七)負責指導和組織交流全市人大信訪工作情況;
(八)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疏導和勸返滯留機關門口的信訪人員,維護機關信訪工作秩序;
(九)匯總、協調機關各部門的信訪工作。
第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對重大疑難案件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安排主要領導和工作人員到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直接參與信訪接待工作,與信訪人對話,當面聽取信訪人對本部門的批評、意見、建議、控告和檢舉,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回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必要時還應直接答覆信訪人。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應結合信訪工作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採取律師諮詢服務、重點案件督辦、信訪工作網路化建設等措施,強化信訪部門法律宣傳和案件監督辦理力度。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員會的信訪工作職責:
(一)負責受理和辦理人民民眾直接給本委員會或由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轉交的信訪事項;
(二)負責省人大常委會對口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辦理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
(四)為信訪人提供與本部門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諮詢;
(五)協助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做好有關的信訪工作。
第三章 轉辦程式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應根據信訪事項中反映問題的性質、類型、產生問題的單位,區別情況分別交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信訪案件要認真進行登記,寫明信訪人姓名、單位、反映的主要事由、辦理情況等內容。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信訪案件,應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轉辦。
第十五條 信訪件的辦理主要採取交辦、督辦、專題調查、個案監督等四種形式。
第十六條 信訪案件辦理時間要求:承辦單位對承辦信訪案件要高度重視,抓緊辦理,辦結後及時上報結果。一般案件最遲應在三個月內辦結並書面報告辦理結果,重大、疑難案件不能按期辦結的要說明情況,報告辦理進度。辦理部門認為承辦單位處理不當的,可以通知其重新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部門在辦理信訪案件中,必要時可以查閱有關案卷。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各辦理部門收到承辦單位辦理情況回函或結案報告後,應及時答覆信訪人,並配合承辦部門和單位努力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工作。結案報告應報送市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九條 信訪事項辦結後,市人大常委會各辦理部門應將有關案卷材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第四章 對信訪工作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熟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辦事,熱情接待,認真辦理來信來訪。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對在信訪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或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努力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對於接訪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