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

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

《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是陳璽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2017年3月。

該書旨在查明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生成、發達與演化的歷史脈絡,通過發掘、集聚和轉化優秀傳統法律資源,為當代法治建設提供智力支持。該書核心命題“刑事訴訟慣例”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客觀存在,卻不見於律典明確規定,又為官方和民眾普遍認同的各類習慣性規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
  • 作者:陳璽
  • 類別:法學著作
  • 字數:570千字
  • 首版時間: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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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該書以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為主要研究對象,通過對訴訟主體、告訴、審判、執行等領域的專題研究,基本查明了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生成、運行與發展的基本情況,勾勒出中國傳統訴訟法律文明中制度、慣例、觀念三位一體、協調互動的運作格局,展示了中國傳統訴訟法制文化演進、發達的概觀與規律。

作品目錄

第一篇 總論
第二篇 特殊主體與訴訟慣例
第三篇 告訴慣例研究
第四篇 審判慣例研究
第五篇 執行慣例研究
第一章 總論
引言
第二章 婦女
第三章 奴僕
第四章 鄰里
引言
第五章 告訴原則
第六章 彈劾
第七章 詣台訴事
第八章 舉告
第九章 告密
第十章 抗訴
第十一章 雜治
第十二章 集議
第十三章 複審
第十四章 昭雪
引言
第十五章 笞刑
第十六章 加役流
第十七章 長流
第十八章 賜死

作品思想

該書核心觀點如下:第一,中國傳統訴訟法律文明三代發軔,秦漢立基,經由歷代損益厘定,洎乎隋唐,臻於完備。歷代訴訟規則中,告訴、拘捕、審判、執行諸多規則的繼受規律昭然若揭。同時,唐代訴訟規則亦有基於特定歷史條件的趨時更新,如加役流、長流等規則的創製,即以唐代為肇端。此外,王朝更迭與規則演進的異步特徵是訴訟法史研究中值得特別關注的現象。特定時期國祚綿延竟法令迥異,王朝覆滅而典制猶存。有唐一代立法與司法相互為用,繼受與創新協同並舉,由此成就了唐代訴訟法制文明卓爾不群的風格,並由此確立了這一時期訴訟法制在中國傳統法律體系的樞紐地位。
第二,大量司法實踐樣本的客觀存在與立法程式的漸趨規範,是訴訟規則創製的兩項基本前提。司法實踐始終是法律創製的基礎,唐代司法審判既有對成文訴訟制度的嚴格遵循,亦有對不成文訴訟慣例的長期適用。經由反覆法律實踐求得規律性法則,進而完成法律創製。成文法典頒布後,司法審判則必以詔敕、律令規定為主要裁量尺度,然法律適用與規則創製進程並未至此終結。訴訟實踐中出現的各類規則與實踐的齟齬衝突現象,必須依賴設計新的規則予以解決,故出現因法律適用最終引發律令修訂的情形。規則創製源自司法實踐,經法司援引、適用,獲得官方與民間認同與遵循,在以“永為常式”“以為永格”或則纂入律令典制等方式上升為“制度性規則”之前,即可稱之為“慣例性規則”。此後,訴訟慣例的演進途徑大致有二:或經立法機關吸納或認可,最終上升為訴訟制度;或長期保持慣例樣態,在特定領域長期運行並加以完善。
第三,秦漢以後,伴隨律令制體系逐步建立,以成文法典為主要法律表現形式的立法樣態漸成主導,見諸律令之訴訟制度成為訴訟規則的主幹。與訴訟制度相比,訴訟慣例的運行與變化更具動態特徵,訴訟慣例則時常表現為非成文樣式,在律令制體系構建過程中,不斷對訴訟制度予以修補和完善,而創製先例以至形成慣例,莫不以訴訟制度為基本對照。縱觀隋唐時期訴訟規則發展歷程,可以認為訴訟制度與訴訟慣例之間呈現反比分布樣態:凡某一領域訴訟制度相對完備者,訴訟慣例發揮的作用即相對受限;若某一領域訴訟制度尚不健全者,則該領域訴訟慣例往往大行其道。訴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亦始終無法脫離司法實踐,從而無法與訴訟慣例相互割裂。在諸如雜治、長流等特定領域,統治者更將訴訟規則長期保持慣例狀態,予以長期適用。訴訟制度與訴訟慣例相輔相成、相互影響,最終成就了固有訴訟文明薪火相承與革故鼎新並存的基本風格。

作品影響

獲獎記錄
2019年,該書獲陝西省第十四次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獲獎成果一等獎。

出版信息

書名
出版時間
出版社
ISBN
《唐代刑事訴訟慣例研究》
2017年3月
科學出版社
9787030518408

作者簡介

陳璽,法學學士(西北政法大學,1999),法學碩士(西北政法大學,2005)、歷史學博士(陝西師範大學,2009),法學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法治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陝西省法律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西安市法學會唐律研究會秘書長。主要研究領域是中國法制史,研究方向為唐宋法制、金融法制、歷史文獻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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