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大黎加議會

哥斯大黎加議會

哥斯大黎加議會實行一院制,稱“立法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由57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不得連任。本屆議會於1998年2月選出,其中基督教社會團結黨27名,民族解放黨23名,其他黨派7名。議長每年改選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哥斯大黎加議會
  • 議會名字:立法大會
  • 院制:一院制
  • 任期:四年
議會名稱:立法大會(Legislative Assembly)  院制:一院制  現任議員數及任期:57名,4年  現任婦女議員數及比例:11名,19.30%  現任議會產生時間:1998年2月1日  法定投票年齡:18周歲  法定被選舉年齡:21周歲  議會地位:哥斯大黎加議會實行一院制,稱“立法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由57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不得連任。本屆議會於1998年2月選出,其中基督教社會團結黨27名,民族解放黨23名,其他黨派7名。議長每年改選一次。議會職權立法大會擁有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和人事任命權等多項權力。  【立法權】立法大會有權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除有關憲法規定的最高選舉法院條款外,還有權解釋法律。立法大會通過的法律最終由總統簽署並頒布。  【財政控制權】國家的一般預算和特別預算,由立法大會批准通過;有權徵收國家捐稅,通過地方稅收;批准轉讓國家財產或挪為公用;確定貨幣單位,並對貨幣、信貸、度量衡立法。  【監督權】立法大會通過行使以下權力,對政府實施監督:  ⒈質詢。立法大會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政府部長、副部長和政府企業的總經理或廠長提出質詢,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給予答覆。但書面質詢至少必須有五個議員的簽名。  ⒉作證。立法大會可以要求政府機關的官員就有關的問題作證,在議長要求下,總統必須指定政府官員到議會前作證。議長可以向總統遞交一份報告,建議被要求作證的人或者繼續任職,或者撤職。  ⒊彈劾。經立法大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投票,立法大會有權決定或拒絕對總統、副總統、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及外交使節的彈劾起訴。一旦議會做出彈劾的請求,並由立法大會執行委員會批准,就要指定委員會對彈劾請求進行審議和說明。委員會的說明要在全體會議上予以宣讀。如果彈劾的理由成立,將彈劾案交最高法院審理。議會認為政府犯有違憲或違法行為,或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以對其進行譴責。  【人事權】立法大會經過三分之二的贊成票同意,有權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候補法官,國家審計長和副審計長。有權指定公訴辯護人和代理公訴辯護人。  【議會自治權】立法大會有權自己選定會議場所,決定開會與閉會,經議員同意休會和繼續開會;有權設立議會內部的制度規則。  【其他權力】立法大會有權批准和否決國際條約和協定;授權政府宣戰或媾和;經至少三分之二議員的多數贊成,有權中止某些個人的憲法權利和憲法保證;設立各級法院和其他國家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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