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族遊牧宗法封建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新疆哈薩克族牧區實行的屬於早期封建制類型的社會制度。即在封建社會內保存氏族部落組織殘餘的一種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薩克族遊牧宗法封建制
  • 時間:16世紀末
  • 分類:大、中、小三“玉茲”
  • 國家:中國
制度簡介,階級關係,

制度簡介

早在16世紀末,哈薩克人及其分布的地區已分為大、中、小三“玉茲”(部落聯盟)。18世紀中遷入中國的哈薩克族主要是大玉茲和中玉茲的部落,前者在伊犁地區放牧,後者在阿勒泰、塔城地區放牧。當時的統治階級(部落頭人、宗教上層、大小牧主)通過霸占上等牧草場和大量牲畜,對牧民進行殘酷剝削。普遍的剝削形式是無償勞役,如為牧主照顧牲畜、接羔、割草、擀氈等等。這種勞役被說成是“氏族互助”。
“阿烏爾”(公社)是氏族部落組織的基本單位,牧民的生產活動都以阿烏爾為單位進行。在阿烏爾中既有牧主,也有牧民,有時還有奴隸。貧苦牧民因缺少牲畜,生活艱難,就得投靠擁有眾多牲畜的牧主。一個阿烏爾只有一個牧主作為阿烏爾巴什(阿烏爾長)。阿烏爾的名稱通常用阿烏爾巴什的名字命名。

階級關係

是一種封建依附關係。哈薩克族信仰伊斯蘭教,而宗法封建制常和宗教特權相聯繫,因此牧民們的宗教負擔很重。牧民需將農業收成的1/40上繳,叫做宗教農業稅(吾受爾),有羊40~100隻的上繳一隻,100以上的交二隻,不滿40隻的按1/40的比例繳納,叫做宗教畜牧稅(“扎卡特”)。每逢節日、婚喪、割禮,也需向“毛拉”(伊斯蘭教宗教職業者)繳一定財物。
哈薩克族的習慣法也是反映宗法封建關係的一面鏡子,如氏族復仇(見血族復仇)、巴蘭托(驅趕牲口)、族外婚(見外婚制)等。按照習慣法,某一氏族的成員被另一氏族的成員殺死,死者的氏族必須為死者復仇。打死人的要償命,後來實際上只用牲畜抵償命價,命價由兇手所在氏族的全體成員負擔,這就是氏族復仇。巴蘭托也是氏族復仇的一種形式,即氏族間為爭奪牧場彼此不斷地驅走他人的牲畜而發生衝突。復仇原來按法官判決和長老的命令進行,後發展為任何受害者或不滿者都可集合一幫騎手,攻擊仇人的住處,驅走其牲口,對方也作出相應的報復行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此習俗已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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