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與終止,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英文譯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英文縮寫為“AAHUST”(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聯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積極聯誼和團結海內外的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繼承和弘揚哈爾濱理工大學的優良傳統,激勵校友發揚哈爾濱理工大學“知行統一,博厚悠遠”的校訓精神,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學校之間的聯繫,交流經驗,溝通信息,增強合作,形成學校關心校友,校友關心母校,相互支持、共同發展的局面,為哈爾濱理工大學的事業發展,為國家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黑龍江省教育廳和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52號(哈爾濱理工大學西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聯絡校友,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與母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發展做貢獻;
(三)組織聯誼活動;
(四)編輯出版《哈理工人》刊物及有關校友內部資料;
(五)接受校友的捐贈和資助;
(六)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
(一)各個時期的哈爾濱理工大學(包括原哈爾濱科技大學、原哈爾濱電工學院、原哈爾濱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及她們的前身),以及併入哈爾濱理工大學前的原哈爾濱市化工工業學校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及留學生;
(二)曾在各個時期的哈爾濱理工大學(包括原哈爾濱科技大學、原哈爾濱電工學院、原哈爾濱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及她們的前身),以及併入哈爾濱理工大學前的原哈爾濱市化工工業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哈爾濱理工大學(包括原哈爾濱科技大學、原哈爾濱電工學院、原哈爾濱工業高等專科學校及她們的前身),以及併入哈爾濱理工大學前的原哈爾濱市化工工業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訪問學者、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第八條 凡是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經與母校校友總會或各地校友會取得聯繫,填寫登記表,承認本會章程,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校各項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母校發展,積極為母校做貢獻;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匯報自己及了解的校友的情況,為母校提供有關信息與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校校友總會或本地校友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若干組成,每屆理事會至少召開會議一至兩次,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開。
第十四條 總會理事由各地校友會協商推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總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名譽理事若干,名譽理事從年滿65周歲的原任理事或有特殊貢獻的知名校友中選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總會;
(二)推舉會長、副會長,商定下屆理事事宜;
(三)討論和決定總會工作的方針、計畫及重大問題;
(四)解釋和修改《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構成
總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名譽會長,秘書長一人,理事若干。會長由哈爾濱理工大學校長擔任,副會長由主管校友工作的副校級領導擔任,秘書長由學校校友辦公室主任兼任。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校友中具有較高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會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離退、調離原崗位,原則上不再擔任本會職務。
第十九條 總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以下工作:
(一)執行和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處理校友總會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接待國內和海外返校友講學、參觀訪問等事宜;
(四)協助編輯《哈理工人》及有關出版物;
(五)負責校友網(校友總會網)的信息發布與處理及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條 各地校友在自願的基礎上可成立地方(省、市、地區)校友會,名稱統一為“哈爾濱理工大學***校友會”;按照實際情況,各地校友會可以採取靈活、方便、多樣的組織形式,有效地開展校友工作。總會與各地區校友會建立密切的聯繫,但不存在組織上的隸屬關係。各地校友會在總會章程框架的指導下,制定適合當地校友會的章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總會經費由學校資助、企業贊助、校友捐助和其它方式籌集。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捐贈、資助,將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黑龍江省教育廳和黑龍江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會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難等原因必須終止活動時,由理事會全體表決,同意終止,並由會長簽署有關檔案後,即可終止本會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並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