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馬家溝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馬家溝管理辦法》在1997.11.26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馬家溝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1.26
  • 實施時間:1998.01.01
第一條 為加強馬家溝管理,發揮其排水、除澇、行洪功能,創建優美、整潔、安全的區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馬家溝上游自健康橋、下游至入江口回水段100米處地段(具體範圍由市規劃部門作標界圖示定)的管理。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是馬家溝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動力、南崗、太平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馬家溝的管理。
動力、南崗、太平區市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馬家溝的日常管理工作。
規劃、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馬家溝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市政部門應當在市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指揮下,組織和參加防汛抗洪工作,保證汛期安全。
第五條 馬家溝冰雪活動,作為全市冰雪活動的一項內容,納入哈爾濱冰雪節總體活動方案。
第六條 在馬家溝管理範圍內,除河道設施外,原有建築物不得擴建、改建,超過建築紅線的建築物應當逐步退出,違章建築物應當在規劃部門限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
第七條 嚴格控制占用、挖掘馬家溝管理範圍內的用地。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的,應當向所在區市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報市市政部門批准,並按省的規定交納有關費用後,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八條 馬家溝管理範圍內的花草、樹木的撫育及設施的維修養護,由區市政部門指定單位負責,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補栽或者修復。
第九條 馬家溝管理範圍內的環境衛生由區市政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其中已改造完地段的環境衛生,應當定時清掃,全天保潔。
第十條 區市政部門應當組織進行馬家溝的污物打撈和溝渠清淤,保證水體清潔,溝渠暢通。
第十一條 馬家溝管理範圍內已改造完地段,禁止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 在馬家溝管理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和保護公共設施等有關規定,保持環境優美、整潔,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設定阻水設施或者構築物;
(二)亂墾亂種;
(三)築壩養魚或者修建魚池;
(四)堆放物料,開挖、取土、打樁;
(五)排放污水,傾倒殘土、垃圾、冰雪等廢棄物;
(六)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七)截流、取水;
(八)損壞設施;
(九)毀壞綠地、樹木、花草;
(十)清洗物品;
(十一)爆破;
(十二)其他損害馬家溝的行為。
第十三條 馬家溝管理範圍內的城市基礎設施維修養護管理經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養護年度計畫。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市政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三)項規定的,責令立即清除,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二)、(十)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五)項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排放,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市、區市政部門或者區環境衛生部門按照《哈爾濱市城市排水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馬家溝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馬家溝改建地段在未辦理竣工交接前,由市建設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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