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裝飾協會

哈爾濱市裝飾協會

哈爾濱市裝飾協會經市民政部門批准成立於1993年,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團和行業自律性組織,業務上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和工信委指導和監督,並受委託承擔行業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裝飾協會
  • 外文名:Harbi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3年
  • 性  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地  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行業概況,領導成員,協會宗旨,協會業務,主要榮譽,哈爾濱市裝飾協會百姓裝修服務平台,協會服務,主要活動,資格認證,哈爾濱市裝飾協會章程(試行),

行業概況

裝飾是指運用物質和藝術手段對建築物及車、船、飛機等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裝飾裝修設計與施工以及陳設品的布置。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等於一體的綜合性新興服務業。目前,由於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人們對居住環境的需要帶動了裝飾行業成為新的消費熱點和經濟成長點。

領導成員

會長:張祥龍
副會長:王學
秘書長:俞守傑

協會宗旨

貫徹國家政策,聯結企業與政府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為政府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消費者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裝飾市場的秩序,促進裝飾行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哈爾濱市裝飾協會

協會業務

●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協調處理行業重大問題,提出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建設。
● 受政府部門指導、委託、承擔裝飾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和頒發證書工作。
● 開展人才培訓、學術交流、新產品推介促進企業人員素質與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 開展業務諮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經濟信息。
● 促進會員合作與交流,組織行業展覽推動技術進步,幫助企業拓展市場。
● 協會搭台:總結多年來的工作就是協會搭台,企業唱戲。家裝是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通過舉辦各種活動,讓消費者了解裝修、裝修設計、企業立足服務樹立品牌形象。

主要榮譽

★哈爾濱市先進社會團體
★全省先進民間組織
★全國先進室內裝飾協會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先進單位
★幫扶災區學子活動榮譽單位稱號
★第八屆中國國際室內設計雙年展“最佳組織獎”

哈爾濱市裝飾協會百姓裝修服務平台

鑒於哈爾濱家裝市場現狀異常混亂的局面,哈爾濱市裝飾協會受哈爾濱市委宣傳部文明辦、創城辦、誠信辦、工商局消費者協會、民政局、社保局、工信委、總工會等部門委託,成立非營利性公益機構“百姓裝修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幫助政府規範我市裝飾裝修市場,為老百姓裝修打造公買公賣平台。
平台以誠信為座右銘,以服務為宗旨,提供裝飾裝修相關諮詢、人才對接、專業培訓、建材推介、施工質量鑑定、三方支付、裝修貸款、預算審核、家裝急救、裝修家政、環保治理、協調監督、投訴受理、仲裁鑑定、法律援助等服務。
裝修業主通過平台可以與施工工人、安裝工人、工長、裝飾公司、設計師、預算員、監理、家具建材商直接對接,並通過三方支付實現想裝修後付款。借鑑直銷模式,省去中間環節費用,在保證裝修品質、服務水準的基礎上,把裝修成本降到最低,讓老百姓在裝修這件事上,實實在在省心、省事、省錢,享受一站式便捷服務。

協會服務

以服務為宗旨,提供相關資訊,人才對接,專業培訓,建材推介,質量鑑定,三方支付,預算審核,家長急救,環保治理,監督投訴,仲裁鑑定,法律援助等公益服務。

主要活動

  1. “哈爾濱市裝飾行業十佳誠信示範企業評選”活動
  2. 中國(黑龍江)建築裝飾及材料博覽會。
  3. 2010年9月,發布《哈爾濱市家庭裝飾裝修施工驗收規範》
  4. 在哈爾濱電台《我愛我家 》欄目中,開闢服務渠道。
  5. 聯合《都市喜訊報》推出《冰城家裝大聯盟》活動。
  6. 2015年 ”中國龍江時尚家居生活節“
  7. 2015年7月10日 主辦”哈爾濱市首屆裝飾行業精英交流會“.
哈爾濱市裝飾協會
哈爾濱市裝飾協會

資格認證

證書類別:
一.《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裝飾企業技術業務人員崗位證書》

哈爾濱市裝飾協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是哈爾濱市裝飾協會
英文名稱:Harbin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簡稱:HDA
第二條:哈爾濱市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三條:本協會是從事裝飾行業及其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行業的不分所有制性質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四條:裝飾是對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形體內部空間(包括建築物、車、船、飛機等)的再加工和再創造;是裝飾空間及環境的裝飾設計、施工、裝飾材料和用品配套生產、組裝供應的系統工程,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業;它為人們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五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組織形式,堅持“自立、自養、自治”的工作原則,堅持為會員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工作方針,在企業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代表行業利益、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不斷促進哈爾濱裝飾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協會接受哈爾濱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並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
第七條:本協會是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辦事機構(秘書處)為常設機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根據國家行業政策,制定行業規劃和經濟技術政策,對行業發展進行指導,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發展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2)對行業配套裝飾產品結構,企業結構的整合,原材料基地的建設、投資與科技發展方向提出建議。受政府委託對行業發展重大技改、合作項目、行業發展的布局和調研,進行前期論證,參與組織諮詢,評估以及項目的監督;
(3)參與本行業國家標準、經濟、技術、管理標準制定,修訂工作,並組織實施;
(4)參與行業重要產品認證、質量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參與政府採購專家評審和推薦政府採購準入企業,參與和組織裝飾設計、施工招投標活動;
(5)組織行業國內外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組織參與舉辦行業性的展覽會,設計大賽,舉辦設計高峰論壇;
(6)參與培育和規範家裝市場,不斷提高市場的現代化管理和服務水平,增加企業競爭的水平;
(7)組織開展行業新技術,新管理的推廣套用,對裝飾材料及配套產品新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新聞發布,開展諮詢活動;
(8)組織行業的技術培訓、崗位培訓,專業技能教育,達到企業全員持證上崗,全面提高企業綜合素質;
(9)加強行業經濟活動的自律,推動行業內外聯合,搭建網路平台,倡導優勢互補經營理念;
(10)蒐集分析管理和發布國內外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開展市場預測,及時反映行業重要情況,提出解決行業共性問題的建議;
(11)編輯出版行業報紙、雜誌和資料、實行行業的信息指導和服務;
(12)組織行規行約的制定和貫徹執行,對行業經濟活動實行協調、指導和監督,保護行業的平等競爭,維護國家、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間、行業間的關係;
(13)承擔政府和企業委託的有關工作,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內部行為,對非法經營,不正當競爭等非法行為進行揭露和舉報,依法維護行業利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協會會員有社會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本人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記執照,從事裝飾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裝飾工程公司及裝飾設計、科研、技術開發、信息情報、教育等相關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申請為協會會員,照章繳納會費、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凡願為發展裝飾行業貢獻力量的專家、學者、教授、科研人員和專業管理人員均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申請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協會常設機構辦理登記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監督權和其他民主管理權;
(二)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向協會提出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對本企業進行技術,經營管理方面的診斷、諮詢或指導;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遵守行規行約;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向協會提供有關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為協會撰寫學術論文;
(五)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承擔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依法破產、解散、註銷的團體會員,即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問題;徵求會員對協會工作的意見、建議及提案;
(五)確定協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特殊情況下,理事會或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同意會員代表大會部分職權可通過通訊方式行使。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十)制定協會的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和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告知形式。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遇有下列情況,應予以解除任職:
(一)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按章程規定被解除會員代表資格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的;
(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的;
(六)工作職務調動或不受單位委託的。
第二十九條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協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的理事長負責制。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秘書長領導下,執行協會各項決議,開展工作,向理事長負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向理事長負責。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六)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舉辦各種會議費用,為行業服務的各項活動或外事活動的經費支出;
(二)依據國家規定設立行業基金會及基金費用支出;
(三)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含必要的辦公設施和用品費);
(四)編輯、出版刊物和購資料的費用支出;
(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獎金、勞保和必要的差旅費等項開支,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六)與協會有關的其他正常開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結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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