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辦法》在1992.09.20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9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創造優美整潔、設施完好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市轄區內的綜合開發居住小區(以下簡稱小區)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區,是指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築面積兩萬平方米以上、以建築紅線內的居住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小區管理,是指對小區的房屋及供水、供暖、排水等附屬設施,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
第五條 小區管理,應當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民眾參與的原則。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和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交接管理
第七條 小區建設的房屋和庭院設施竣工後,由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土地、建工、市政公用、房產等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劃設計標準和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八條 小區的房屋及附屬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房產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按照房產管理有關規定接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小區居民進戶前十五日內,向市建設委員會提出庭院管理交接申請,填報《綜合開發居住小區庭院管理交接申報表》,由市建設委員會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單位和街道辦事處進行庭院管理交接。
第十條 小區庭院管理交接前,建設單位應當清除施工現場和庭院垃圾殘土,平整地在,配齊環衛設施。
第十一條 小區的庭院管理交接,庭院設施與房屋同時建成交伏使用的,進行一次性交接;未同時建成交付使用,可先進行環境衛生管理專項交接,待庭院設施建成後,再進行庭院管理交接。
第十二條 小區環境衛生管理專項交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設計標準,在一年內,完成庭院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小區分期建設交付使用的,可分次分區域進行交接。
第十四條 小區房屋和庭院設施交接後,在一年內,因質量問題損壞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修繕或恢復。
第三章 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小區內的房屋及供水、供暖、排水等附屬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維修和管理。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小區噴泉、涼亭、滑梯、桌凳、景觀小品、通道、樹木、綠地等庭院設施的維修和養護,保持庭院設施完好和公共環境衛生不整潔。
第十七條 臨時占用、挖掘小區通道的,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標準向市政部門繳納占道費或挖道修復費。區市政部門收取的占道費,返還給街道辦事處;收取的挖道修復費,用於修復小區通道。
第十八條 臨時占用、挖掘小區綠地的,經街道辦事處審核,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十九條 已建成的小區,一般不準新建各類建築。特殊需要建設的,經街道辦事處和產權單位審核,按規定的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條 在小區設定集貿攤區、攤點的,由街道辦事處和區工商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小區內的單位和住戶,應當愛護房屋和庭院設施,並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接建落地陽台、扒門、搭建棚廈,占用共用樓梯走廊`
(二)毀壞房屋及附屬設施。
(三)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綠地。
(四)損壞或者說搬移庭院設施。
(五)毀壞樹木,踐踏綠地
(六)亂倒垃圾,樓上拋物。
(七)亂貼濫畫,亂堆濫放。
(八)其它有礙房屋和庭院管理行為。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小區內的單位和住戶,應當按規定向產權單位繳納住房租金,向街道辦事處繳納小區城市衛生費。
第二十三條 小區交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市建設委員會認定的金額,給街道辦事處預留小區設施維修費和城市衛生費。
第二十四條 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從城市維護資金中,定期撥付小區庭院設施維護專項補貼費。市財政部門應當將街道辦事處查處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罰沒款,返還給街道辦事處,做為小區管理補貼費用。
第二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將利用庭院設施開展服務所得收入,做為小區庭院設施管理和維護經費。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按本辦法規定收取和留用的各項費用,應當列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在區財政專戶存儲、專項用於支付小區的日常管理費用,不準挪做他用。
第五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委員會的職責:
(一)組織貫徹小區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二)確定小區,劃定小區管理範圍。
(三)會同有關部門認定交接條件和管理責任。
(四)組織小區庭院設施和環境公共衛生的交接工作。
(五)組織有關部門檢查小區管理工作。
(六)其它應協調解決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落實小區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小區管理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督促檢查街道辦事處對小區的管理。
(四)監督檢查小區的經費使用的情況。
(五)組織創建文明小區活動。
(六)其它應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一)建立包括房產、公安等部門和小區的單位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員參加的小區管理委員會。
(二)制定並實施小區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負責小區庭院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修。
(四)管理公共環境衛生。
(五)開展創建文明小區活動。
(六)開展便民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市市政公用、規劃土地、房產、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小區的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小區的各級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接受民眾監督,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輕微的,要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委員會按日處以建設單位五十元罰款;超三個月仍不交接的,有關部門不辦理新的開發建設項目。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責令限期改進,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按日處以建設單位一百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委員會責令限期完成,並按庭院設施建設所需費用的百分之十至三十處以罰款,逾期仍不完成的,有關部門不辦理機關報的開發建設項目。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一)、(二)項規定的,由房產管理、規劃土地、市政公用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三)、(五)、(六)、(七)項規定的,由市政公用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四)項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恢復原狀或按價賠償損失,並處以五至五十元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區財政、審計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市小區外的街坊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縣(市)綜合開發居住小區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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