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道外分局

1、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並監督執行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職能,內設機構,

職能

2、擬定全區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全區可持續發展綱要。
3、對全區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及污染防治的監管。
4、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5、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助省、市環保部門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全區環境監察,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6、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審核城區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全區環境質量狀況。
7、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鄉鎮企業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8、管理全區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參與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工作,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9、負責環境統計、信息工作;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監督和污染源管理;組織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0、管理全區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參加國家批准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區內履約活動。
11、 對市、區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和全區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統一監督管
理。
12、承辦區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局環境監察大隊 局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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