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簡史
哈爾濱市水利機構的建立是隨著
水利工程的建設而設定,最早可追溯至1898年,當時因建設
中東鐵路而成立了哈爾濱水利會。之後,水利機構隸屬關係和名稱多有變更,直至1959年11月,哈爾濱市人民委員會成立了哈爾濱市水利局,擔負領導全市防洪治澇、農田灌溉和水土保持等項工作任務。
1965年8月,經
國務院批准,哈爾濱市所屬8個縣劃歸松花江專區領導,水利機構也隨之分開,哈爾濱市水利局改為農業局水利處。
1973年3月,市革委會設立哈爾濱市農業辦公室水利處;12月,市革委會決定將水利處於市農業局分開。
1976年1月,為加強水利工作,市委常委會決定成立哈爾濱市水利處,直屬市政府。
1983年12月,市委常委會決定成立哈爾濱市水利局。
1996年12月,經省委批准,撤銷松花江地區行署,所屬縣(市)劃歸哈爾濱市管轄,原松花江水利局也隨之併入哈爾濱市水利局。
2001年12月,根據市委、市政府《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市水利局更名為市水務局。
水務局組建後,按照興利除害結合、防洪抗旱並舉,兼顧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原則,初步扭轉了過去“多龍管水”的局面。通過兩年的工作,進一步強化了“大水務”、“水務先行”和可持續發展意識,加快了由工程水利向資源水利、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的轉變,進一步確立了城鄉水務事業的協調發展的工作思路,改變了過去以農村水利為主的局面,實行城鄉並重,全面推進,使水務事業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
截止2004年底,全市已建成堤防1706公里,其中松乾堤防429公里;興建水庫196座,其中大型2座,中型17座;現有機電井11621眼,小塘壩8344處,提水站3979處,累計興建灌區20808處,其中國有萬畝以上灌區61處,實灌面積546萬畝,發展節水灌溉面積380萬畝;澇區847處,其中大中型澇區26處,共治理易澇面積489.75萬畝;建設小水電站17座,裝機容量達到2.5萬千瓦,年發電量8061萬度;已建人畜飲水井3011眼,解決了280萬人飲水困難;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341萬畝;所轄12縣(市)已建自來水廠25個,輸配水管網總長625.47公里,日供水能力9.59萬立方米,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防洪除澇、農田灌溉、水土保持和城鄉供水體系,從而有效地改善了生態環境,改變了農業生產條件,保障了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2013年,局直系統下屬單位共19個,幹部職工1458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268人;局機關內設職能處室16個,幹部職工104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水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務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市國民經濟社會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的水資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等涉水方面的內容,組織論證並提出相關政策和建議。
(三)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市供排水行業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全市供水、排水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供水企業資質審查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設施的審批;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指標(水質、水量、水壓)和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情況,保障飲用水安全;對全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和管理實施監督、指導;負責全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和排水許可工作;負責排水設施的接建、改造、使用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市區排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居民小區二次加壓供水工作。
(五)負責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江河道和工程管理範圍內挖砂、石、取土、淘金及占、挖、建項目的審批;負責管理本市江河(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分洪區、滯洪區)、水庫等水域、岸線、堤防和水利工程及其保護用地;負責江河(包括灘涂)、水庫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負責擬訂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監測江河湖庫及向其他水體、排水管網排污的水量、水質,審核水域和排水管網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的劃分和水環境治理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審批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組織實施水務監察及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應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部門間和區、縣(市)間的水事糾紛。
(七)負責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水利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模、規範;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利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推進本市水務系統科技進步工作;負責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與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重大水務工程項目對外合作工作。
(八)負責全市水利及供排水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審核安排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建設和管理跨區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對水利及供排水工程技術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人畜飲水工程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參與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農村改水工作。
(九)負責組織收繳各項政策性水務規費(防洪、水資源、砂石、供水、排水、占堤等收費)工作;負責水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建議。
(十)負責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打造“北國水城”的戰略部署。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馬立為市水務局局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對外新聞宣傳、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規劃計畫處
負責全市水務規劃統一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全市水務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水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關水務專項規劃;負責重點水利水電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立項審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報批工作;負責全市水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水利勘測設計管理工作;負責水務投資計畫下達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務系統科技進步及新技術的推廣套用、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重大水務工程項目對外合作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處
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專業規劃;負責全市用水統計工作並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公報;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和跨行政區劃的水量分配、調度方案;組織指導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並審定納污能力;組織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與管理工作;負責起草有關水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指導全市水務行業體制改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務立法規劃;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編制市級水利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承擔中央和省、市級水利資金以及市級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務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對所屬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所屬單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負責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問題進行審計調查。
(五)供排水處
負責供排水行業管理,制定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中長期供排水規劃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負責監督管理城市供排水企業的服務指標和供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供排水設施的配套工作。
(六)水城規劃建設推進辦公室
統籌組織推進松北灌排體系改擴建及水生態環境工程建設;負責指導“北國水城”工程建設,協助做好工程前期及監督檢查工程進度與質量、資金到位與使用、契約執行等相關工作的推進落實情況;負責指導管理“北國水城”工程的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建設監理工作;制定建成期的管理措施,參與編制工程建成管理地方性法規;負責組織“北國水城”工程的驗收工作。
(七)市防汛抗旱指揮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重要應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防汛抗旱應急指揮系統平台建設與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負責全市水旱災情發布;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抗洪搶險和物資調度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山洪等災害防禦工作;負責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實施主要江河、大中型水庫、重要湖泊灘涂的治理開發;指導全市江河、水庫、湖泊等水工程及水域、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管理,組織編制有關河道的采砂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農村水利處
參與編制全市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農村水利建設投資、投勞及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使用等有關政策;負責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飲水安全、農田節水灌溉和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全市農村水利技術培訓和新技術推廣工作。
(九)水土保持處
參與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全市河湖濕地保護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河湖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水土保持規劃論證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組織指導河湖水量、水質及水生態環境的監測工作,審定河湖水域的納污能力;負責向河湖排污的控制管理工作,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監督實施;參與組織協調河湖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河湖、濕地生態補水工作。
(十)建設處
負責全市水利水電和供排水工程建設行業管理;指導全市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負責市本級工程實施的具體組織協調;負責組織重點水利水電和供排水工程驗收工作;負責全市水利行業的技術管理工作;參與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的規劃和設計的初審。
(十一)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批、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安全監督處
負責全市水務系統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全市水務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市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指導有關水工程的註冊登記、安全鑑定和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全市水務建設項目全過程稽查,承擔對水務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違紀事件進行查處工作。
(十三)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勞動工資等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規劃;指導水務行業職工隊伍建設,組織職工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幹部的年度考核和科級幹部的任免及管理工作。
(十四)黨群工作部
負責系統黨委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六)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十七)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直屬單位
哈爾濱市水務局直屬企事業單位包括:哈爾濱市水務科學研究院、哈爾濱市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哈爾濱市內河管理處、哈爾濱市西泉眼水庫管理處、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管理處、哈爾濱市灌區管理處、哈爾濱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處、哈爾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哈爾濱市市江堤維修管理處、哈爾濱市水利征費辦公室、哈爾濱市水資源管理辦公室、哈爾濱市河道堤防管理處、哈爾濱市水政監察局、哈爾濱市灘涂開發管理辦公室、哈爾濱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萬家灌溉站、成高子灌溉站、哈爾濱水務局船隊、市江北水城調度中心、市水文水資源勘測總站,總計2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