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划起草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及行政規章;擬定本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與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跨區、縣(市)社團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區、縣(市)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區、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批呈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籌集、兌現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軍人、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就業服務和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站和軍用飲食供應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和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全面推進救災工作分級管理、救災經費分級負擔責任制,建立市、縣(市、區)、鄉(鎮)三級救災預備金制度。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社會互助活動;制定農村“五保”供養政策,指導全市敬老院工作;指導區、縣(市)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制定全市社區建設規劃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及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檢查、推進社區建設工作。
(九)依照《婚姻法》、《收養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哈爾濱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區、縣(市)國內婚姻管理、婚姻登記工作;承辦城區棄嬰、孤兒收養工作,指導縣(市)收養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地區居民同國內公民婚姻登記工作;受理、審批、管理婚姻中介機構;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負責全市殯葬事務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性殯葬管理法規;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區、縣(市)殯葬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對生產、銷售喪葬用品進行行業管理;對哈市少數民族、外國人殯葬事務進行依法管理。
(十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定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區、縣(市)、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市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指導區、縣(市)邊界勘界工作以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擔區、縣(市)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建議。
(十二)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核報批;負責地名檔案管理工作;編輯出版本行政區域的政區圖和地名書刊;規範全市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擬定全市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社會福利機構設定證書》的核發工作。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集中就業和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研究、制定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負責制定全市福利生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市)社會福利生產工作。
(十五)負責本省流浪乞討人員中轉遣送與全國對口城市收遣站的對口接收遣送工作;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審、管教、遣送和安置;負責社會遺棄兒童救助、保護、教育工作;指導安置農場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制定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全市福利彩票銷售市場;分配福利資金並對區、縣(市)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分配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取締非法、違法彩票行銷活動。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的預決算和民政統計綜合工作;負責各項民政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檢查。
(十八)負責社會救濟對象的來信來訪;負責辦理過往求救人員的應急救助事宜。
(十九)代管哈爾濱市老齡(退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起草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督辦、檔案制發、會務組織、秘書事務、信息、文書檔案、政務公開、保密、提案和議案辦復、年鑑、大事記、史志工作;負責信訪、安全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有關民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負責政策法規調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部門普法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區、縣(市)民政法制工作。
(三)社會救助局
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低收入家庭核定工作;負責有關救助資金分配、監管工作;指導農村敬老服務機構建設、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市)社會救助工作;承擔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與其合署)
負責擬訂市本級民間組織管理辦法;承辦市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管理跨區、縣(市)社會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查處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會組織的信息管理及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區、縣(市)民間組織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
(五)優撫處(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全市優撫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等級審核、評定工作;負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監督城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發放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物的興建、維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安置處
擬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負責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藉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和軍供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救災救濟處
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會商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災民生活救助,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
(八)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指導所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社會力量開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落實保障城鎮“三無”老人、孤殘兒童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規定工作;指導居家養老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九)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組織培訓街道辦事處主任、鄉(鎮)長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指導全市社區建設工作;承擔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區劃地名處
負責修訂行政區域規劃工作;負責區、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負責市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指導區、縣(市)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管理及勘界成果管理工作;承擔區、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意見;負責地名管理及地名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核申報;負責跨縣(市)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負責地名檔案管理;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
(十一)社會事務處(殯葬管理處與其合署、掛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牌子)
依法指導全市國內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涉外、涉港澳台、華僑與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工作;依法指導市轄縣(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市區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事務改革;負責組織、協調、查處非法殯儀活動;管理全市少數民族、外國人殯葬事務。
(十二)計畫財務審計處
制定民政事業財務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財務、審計規章制度;編制局本級部門預算、決算;指導監督上級專項資金及本級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本級國有資產管理、所屬單位清產核資和基本建設工作;編制政府採購計畫並進行監審招標;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協調、管理、分配市本級福利金;負責局本級、區縣(市)及所屬單位財務、統計工作;負責物價收費許可證審驗。
(十三)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黨群工作部負責系統黨委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群團等方面的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領導班子
林艷秋:市民政局局長
趙洪君 局黨委書記 市老齡辦主任 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張偉林 局黨委委員 副局長 市老齡辦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
王黎明 局黨委委員 副局長
林 榮 黨委副書記 紀委書記
王世方 局黨委委員 副局長
陳 實 局黨委委員 副局長
洪 綺 市救助局局長(副局級)
陳桂榮 哈爾濱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副局級)
張長江 副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