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征地拆遷工作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征地拆遷工作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在2007.08.08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征地拆遷工作中違紀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8.08
  • 實施時間:2007.09.01
經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第一條 為維護征地拆遷市場的正常秩序,嚴肅查處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征地拆遷改造建設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並與其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本辦法由行政機關公務員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或者弄虛作假,製造、辦理和發放權屬證明等各種證照、證明,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參與私建濫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及他人謀取私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組織或者參加聚眾鬧事,干擾和阻礙征地拆遷工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貽誤工作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征地拆遷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五)違反規定委託或者指定評估、拆遷、拆除等單位承擔征地拆遷工作或者非法干預其業務,或者對其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等未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給征地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行為,能夠自覺糾正錯誤、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主動交待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受理、調查、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以及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
第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申訴。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征地拆遷工作中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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