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哈爾濱市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在2006.03.02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鎮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3.02
  • 實施時間:2006.03.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後和城鎮個體勞動者老年時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簡稱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勞動者,是指在城鎮內以個人經營、個人合夥經營或者家庭經營等形式,依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下列人員:
(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其招用的僱工;
(二)領取其他合法證、照的個體業者和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不需要辦理證、照的其他個體業者(以下簡稱其他個體業者)。
第四條 建立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應當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第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達到規定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六條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時,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區、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市、區、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第八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在領取證、照或者取得合法收入後,按照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個體業者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它收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企業繳費工資總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
企業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應當為其僱工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以按照不低於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每月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
第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為計征個人所得稅基數。
第十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六條 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退休、退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應當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時間為止。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個人賬戶基金。
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地方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二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覆執行,並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及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範圍:
(一)支付的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三)支付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喪葬補助金;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公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核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8%,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包括以下內容: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照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息和運營收益。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
企業職工或者個體勞動者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個人賬戶餘額繼續計息。
第二十四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個人賬戶內容,定期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並設立電話查詢系統,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及其職工、個體勞動者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間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在統籌區域內變動就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同轉移,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號,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
跨統籌區域變動就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第五章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和待遇
第二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達到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下簡稱統賬結合制度)前參加工作(含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前為企業職工的個體勞動者),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
第二十九條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確定的相應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係數1.2%的乘積。
第三十條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制度開始到本人退休時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總額除以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三十一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和個體勞動者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前參加工作,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後達到退休年齡的企業職工,除按照規定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外,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半月的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第三十二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個體勞動者,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原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繼續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因企業破產等國家政策允許提前退休(含退職、不含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基本養老金相應減發,每提前一年,減發其過渡性養老金的2%。
減發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企業職工退休後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未領取完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人賬戶中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部分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個體業者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餘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人賬戶中從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部分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六條 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把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企業離退休、退職人員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享受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已經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代辦單位發放。
第三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分別按比例從個人賬戶儲存餘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企業和個體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遵守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對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企業和個體勞動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四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或者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並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地方稅務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地方稅務部門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騙取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收繳騙取的基本養老金,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截留、侵占和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社會保險相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據實核定、徵收、劃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第五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市建築安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哈爾濱市建築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統籌管理辦法》的規定收繳,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建立個人帳戶、計發基本養老金等事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3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