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民政局

哈爾濱市呼蘭區民政局

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呼蘭區民政局是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呼蘭區民政局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所屬地區:哈爾濱市
  • 所屬部門: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落實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和區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區民政工作有關政策、標準和民政事業發展計畫。
(二)落實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政策。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落實社會救助政策、標準和實施細則,統籌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落實各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全區鄉(鎮)級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負責區域內鄉(鎮)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方案。負責鄉(鎮)級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鎮、街道辦事處)政府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負責鄉(鎮)級行政區劃代碼變更確定工作。承擔全區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區域內街路名稱的初審及地名標誌設定工作。負責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街路命名和門牌號的設定工作。依法查處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違法案件。
(六)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落實各級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實各級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落實各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落實各級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區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落實國家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的方針。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落實各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社會事務科)。承擔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督辦、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史志、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和綜治等工作。起草涉及民政工作的區政府意見草案。負責監督指導本系統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民政執法工作。承擔民政局發文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計畫,指導和監督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和投資規劃。指導和監督全區民政事業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民政統計管理和局機關及財務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機關黨組辦事機構依託辦公室開展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監督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開展對非法社會組織的執法監督工作。
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標準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監督全區社會救助工作。會同區財政部門分配和管理社會救助資金並監督使用情況。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組織實施婚姻登記、殯葬、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管理政策及服務規範。指導區內居民婚姻登記和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區內救助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救助站、殯葬服務機構等行業安全管理工作。
承擔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監督區內機構養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監督養老服務、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監督全區養老機構、社會福利院等行業安全管理。
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監督開展兒童福利、國內居民收養登記、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二)基層政權與區劃地名科。落實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及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鄉鎮(街道)、村(居)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等工作。落實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及措施,落實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政策、管理辦法,落實推進全區志願者服務工作,監督社會工作項目制定及推進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區社會工作發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負責全區鄉(鎮)級行政區劃管理工作。落實區域內鄉鎮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方案,負責鄉(鎮)級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級行政區劃代碼變更確定工作。承擔全區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區域內街路名稱的初審及地名標誌設定工作。負責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和更名等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街路命名和門牌號的設定工作。依法查處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違法案件。

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其他事項

區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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