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呼蘭區審計局

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呼蘭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廳字〔2019〕10號),制定本規定。

哈爾濱市呼蘭區審計局是區政府組成部門,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
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監督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的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和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下級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國家、省、市和區委、區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委和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管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市和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全區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行政事業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科)。組織審計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審計督察指導,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內審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負責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相關區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工作。
(二)法規財金資源審計科(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組織審計區本級及區直各部門、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組織審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其他財政收支和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負責對財政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和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移送處理等文書,依法檢查審計結果執行、落實情況,承擔審計成果綜合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落實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整改事項;受理信訪舉報,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組織跟蹤審計黨和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負責機關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開展全區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負責全區審計情況統計分析和報表報送。負責處理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組織審計區級投資和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管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區政府規定的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人員編制

區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長2名(其中副局長、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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