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印刷協會

哈爾濱市印刷協會

哈爾濱市印刷協會是由哈爾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成立於1994年7月5日,是哈爾濱市印刷工作者、印刷企事業及印刷相關單位自願結合的專業性、非贏利性的社會組織。協會受哈爾濱市文化和新聞出版局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已換屆四次,建會2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印刷協會
  • 成立時間:1994年7月5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二章會 員,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協會簡介

協會的主要工作:做好服務工作,為印刷包裝企業培訓人才,交流經驗,提高企業管理水平,開拓國際市場,為哈爾濱市工業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多年來,在哈爾濱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以及哈爾濱市新聞出版局、哈爾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下,哈爾濱市印刷協會作為聯繫政府和企業的橋樑和紐帶,為促進哈爾濱印刷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哈爾濱印協在行業內開展了調查與統計分析;參與制定、宣傳和實施了行業管理條例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了技術培訓與政策法規的諮詢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哈爾濱市印刷協會(英文譯名:Harbin Pri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哈爾濱市印刷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印刷及相關企業自願結合的聯合性、行業性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是政府聯繫哈爾濱市印刷行業的橋樑和紐帶,是全市印刷工業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主旋律,依靠全市印刷企業,加強行業管理,積極開展企業之間的交流,提高印刷行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促進印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利用,提高全市印刷企業的整體素質。
第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哈爾濱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業務指導單位為哈爾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哈爾濱市香坊區華山路8號美霖嘉園1棟1單元1層A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一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組織學術和技術交流活動,加強與省內外印刷團體和印刷工作者及其他科技團體的聯繫、協作。
(二)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科研成果,組織對重點技術課題進行研究,開展攻關活動。
(三)總結交流企業改革、管理方面的經驗,向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和信息。
(四)根據本市印刷工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有計畫地組織技術培訓、技術講座和產品展覽等活動,不斷普及印刷科技知識,提高廣大印刷工作者的技術業務水平。
(五)維護印刷企業正當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六)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創辦科技諮詢服務機構或相關實體,為本行業及有關行業提供服務。

第二章會 員

第一條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印刷及相關企業。
第二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排版、製版、印刷、裝訂、複印、影印、列印、名片印刷等印刷經營活動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中小型企業。
(四)在我市從事印刷科研、印刷機械器材製造及印刷物資經銷等單位。
(五)熱心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新聞出版、印刷、發行等各界朋友。
第三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凡是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監製的《印刷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單位和從事印刷科研單位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皆可申請入會,並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入會單位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向入會單位頒發會員證書。
第四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協會的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工作;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八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形式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件數有關重要檔案;
(四)聘任副秘書長;
(五)領導副理事長、秘書長工作;
(六)協助政府對本行業的規劃、發展提出建議。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完成理事長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布置的各項任務。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企、事業單位、團體捐贈。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以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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