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區低保、低收入家庭重度殘疾人居家托養補貼暫行辦法

為了更好的服務於殘疾人,滿足重度殘疾人的特殊服務需求,改善殘疾人家庭生活狀況,根據《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哈發[2009]12號)的精神和殘疾人“兩個體系”建設要求,本著普惠、公平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補貼對象
凡戶籍在哈市所屬八區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處於就業年齡(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且無業,長期需要專人照料的重度殘疾人。
第二條 補貼標準
(一)低保家庭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50元。
(二)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25元。
(三)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通過審批可享受一年的居家托養補貼,一年後如有居家托養補貼需求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殘疾人超過規定年齡後居家托養補貼自動終止。
第三條 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由監護人持二代殘疾人證、身份證、低保證(或低收入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一寸同版彩色照片3張,到其戶口所在區殘聯提出申請。
(二)初審。區殘聯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由監護人填寫審批表(一式三份),區殘聯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派專人到殘疾人家中進行走訪評估,合格後,由區殘聯負責人在審批表上籤字並加蓋公章,於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市殘聯審批。
(三) 審批。市殘聯收到上報的相關材料後,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四) 備案。審批表由市殘聯備案。
第四條 核發
市殘聯自審批合格之日起按月將居家托養補貼發放給殘疾人。
第五條 補貼資金來源
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第六條 管理與監督
(一)各級殘聯組織要嚴格審核審批手續。
(二)各區要加強居家托養工作管理,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建立居家托養檔案。
(三)各區要定期對補貼對象的資格進行複查,有下列情況的終止發放居家托養補貼:
1、實現就業的。
2、取得穩定性收入的(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3、補貼對象戶籍遷移的。
4、超過規定年齡或死亡的。
5、年審不合格的。
6、應當停止發放生活補助金的其他情形。
(四)市殘聯、市財政局將對托養補貼經費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確保補貼經費專款專用。
(五)對在托養補貼申請、審核、評估、審批、核發過程中,弄虛作假、截流挪用、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七條 解釋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由市殘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 執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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