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勇敢市民獎勵和撫恤規定

哈爾濱市勇敢市民獎勵和撫恤規定是一份地方法規,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發布於1996-01-09,即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勇敢市民獎勵和撫恤規定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第1號)
《哈爾濱市勇敢市民獎勵和撫恤規定》,已經1995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
代市長 汪光燾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哈爾濱市勇敢市民獎勵和撫恤規定
第一條為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根據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勇敢市民的獎勵和撫恤。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勇敢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在突發自然災害、各種意外事故時,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市公安、民政、財政、勞動、人事、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勇敢市民的獎勵和撫恤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勇敢市民稱號,由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或撤銷。
第六條對被授予勇敢市民稱號的公民,由市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由市公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公民,授予勇敢市民稱號:
(一)在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違法犯罪分子侵害時,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二)在突發自然災害、各種意外事故時,不顧個人安危使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免受嚴重損失的;
(三)其他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的。
有本條前款表現,對社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授予勇敢市民標兵稱號。
第八條評定勇敢市民的申報程式:
(一)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工作單位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公安部門會同勞動、人事、民政等有關部門審核;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勇敢市民獎勵基金。基金來源為市財政撥款,見義勇為行為受益者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捐贈。基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勇敢市民;
(二)為勇敢市民辦理人身保險。
第十條勇敢市民受傷致殘,符合評殘條件的,由所在工作單位(無單位的由市公安部門)按規定程式申請報批“革命傷殘人員”。被批准的“革命傷殘人員”享受傷殘撫恤保證金或傷殘保健金等待遇。
第十一條勇敢市民負傷,其醫療費用由侵害人或突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受益人支付。侵害人或受益人無支付能力的,由勇敢市民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支付,民政部門承辦。
第十二條勇敢市民負傷未痊癒前,享受在崗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條犧牲的勇敢市民,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由所在工作單位(無單位的由市公安部門)按規定程式申請報批“革命烈士”稱號,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享受“革命烈士”待遇。
第十四條犧牲的勇敢市民,不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其家屬的撫恤金,由勇敢市民所在工作單位按因公死亡撫恤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家屬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民兵、民工死亡撫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犧牲的勇敢市民家屬或傷殘的勇敢市民生活發生臨時性困難,所在工作單位應當予以解決;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幫助解決。
第十六條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衛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
第十七條被授予勇敢市民稱號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伍、住房、工資晉級等優先權。
被授予勇敢市民稱號的人員,在市屬學校入學考試時,教育部門應當予以加分照顧。
第十八條本市公民在外地見義勇為也可按本規定獎勵撫恤。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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