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

《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是為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不動產註銷登記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哈爾濱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3月2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哈政規〔2023〕1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內容全文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不動產註銷登記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市)政府依法做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以下簡稱徵收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徵收範圍內不動產註銷登記的,適用本規定。
二、實施主體
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區縣(市)政府可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其所屬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三、一般程式規定
(一)作出征收決定的區縣(市)政府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持已經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徵收公告、房屋徵收明細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協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聯合實地查看,共同核查被徵收不動產權屬情況。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徵收部門已經生效的徵收決定、徵收公告、不動產權屬證書、承諾書、徵收現場實地查看記錄等登記所需材料,以及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確權結果和審核意見,按照法定程式完成不動產註銷登記。
(四)房屋徵收部門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時,對確實無法收回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書面說明,並在登記完成後,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其入口網站或者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公告作廢。
四、特殊情況規定
涉及已被國家機關依法查封,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異議登記或者已辦理預告登記的限制登記類的不動產,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國家機關或者相關權利人解除對不動產的查封、抵押、異議或者預告情形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一)對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動產,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查封機關,在查封機關出具解封手續或者查封失效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二)對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的不動產,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持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消滅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請抵押權註銷登記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三)對存在異議登記的不動產,異議登記期間,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房屋徵收部門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房屋徵收部門申請繼續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或者在異議登記失效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四)對已辦理預告登記的不動產,可以由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決定生效後及時通知預告登記的權利人。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出具書面同意的材料申請註銷預告登記或者在預告登記失效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五、其他事宜
按照本《規定》完成註銷登記後出現的信訪、糾紛、涉法涉訴等問題,由屬地區縣(市)政府負責協調解決。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哈爾濱市依據徵收決定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規定的通知》(哈政規〔2018〕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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