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95年11月2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805
- 發布日期:1995-11-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第一條為改革企業職工死亡待遇,保證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解除職工後顧之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工人,集體、私營企業職工,外商投資企體采局業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死亡待遇。
第三棵祝迎條本規定由市勞動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在職職工死亡後,當月工資照發;退休職工死亡後,當月退休費照發。
第五條職工因工(含職業病,下同)死亡的,發給喪葬費五百元,一次性基本撫恤費二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費五百元,一次性救濟費一千元。
職工死亡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稱號的,撫恤費的標準按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死亡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稱號的,撫恤費的標準按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和撫恤費,按下列標準發放: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家居本市市區內的,每人每月發給七十五元(含各種補貼,下同);家居縣(市)城的,每人每月發給六十五元;家居鄉鎮或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六十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後照發原標準工資的職工死亡後譽她殼墊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在本條(一)項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十元。
(三)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職工死亡後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在本條(一)項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二十元。
(四)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在本條(一)項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催境月加發二十五元。
(五)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孤射籃幾身一人的,在本條(一)、(二)、(三)、(四)項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加發十元。
(一)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家居本市市區內的,每人每月發給七十五元(含各種補貼,下同);家居縣(市)城的,每人每月發給六十五元;家居鄉鎮或農村的,每人每月發給六十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退休後照發原標準工資的職工死亡後譽她殼墊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在本條(一)項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十元。
(三)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職工死亡後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在本條(一)項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加發二十元。
(四)因工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在本條(一)項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催境月加發二十五元。
(五)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孤射籃幾身一人的,在本條(一)、(二)、(三)、(四)項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加發十元。
第七條按本規定第六條發給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費和格駝肯救濟費,發至供養直系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第八條供養直系親屬的確認,按《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確定;夫妻雙方供養的獨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養的直系親屬享受待遇。
第九條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和條件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從供養人數和條件改變的下月起,改變撫恤費和救濟費的發放數額。
第十條職工離、退休後死亡待遇與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與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相同。
因病退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與在職職工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相同。
第十一條職工因工死亡後,由企業通知前來處理喪事的直系親屬,可報銷一次二個人以內的往返車船費。
第十二條在本辦法施行前死凝槳台組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所領取的救濟費或撫恤費低於本規定標準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發布的《哈爾濱市企業職工死亡待遇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