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哈爾濱市死亡人口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於哈爾濱市死亡人口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是哈爾濱市2003年2月21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哈爾濱市死亡人口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
【發布文號】哈民政發〔2003〕31號
【生效日期】2003-0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關於哈爾濱市死亡人口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
(哈民政發〔2003〕31號)

各殯儀館、各區民政局、各公安派出所、各醫院、各區社保經辦機構:
為了加強我市死亡人員信息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我市死亡人口信息的登記,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哈爾濱市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衛生局聯合下發《哈爾濱市死亡人口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請各相關部門遵照執行。
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公安機關在辦理死亡證明時,必須認真填寫死亡人身份證號碼(16歲以下人員除外)。
二、殯葬服務單位在辦理手續時,必須認真登記死者姓名、性別、年齡、生前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死者家屬必須攜帶死亡證明、已註銷的居民戶口薄(本市居民)辦理火化,否則殯葬服務單位可以先行辦理火化手續,同時保存死亡證明、交款收據、骨灰暫存證等,待死者家屬攜帶已註銷的居民戶口薄(本市居民)補填登記後,再返還死亡證明、交款收據、骨灰暫存證等。
三、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必須在死亡後7日內由企業或其家屬攜帶死亡證明原件、戶口到市社保局(友誼路423號)註銷領取養老金資格並辦理喪葬費領取手續。
四、本通知下發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已死亡離退休人員尚未按規定到市社保局申報的,務必於4月15日前到市社保局辦理申報手續,愈期未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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