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通告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通告》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通告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土地礦產
哈政發法字20號
2008-9-18

法規內容

為了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巨觀調控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38號)的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市政府決定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調查時間:2008年9月至2010年10月底。
二、調查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不含省農墾系統、省森工系統管理的土地)。
三、調查內容:
(一)利用衛星遙感等先進技術,以正射影像圖為基礎,逐地塊實地調查土地的地類和面積,掌握耕地、園地、林地、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房地產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類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
(二)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
(三)調查全市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建立互聯共享的集影像、圖形、地類、面積和權屬為一體的土地調查資料庫。
(四)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
四、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五、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並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一)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和土地權利證書。
(二)被調查對象是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被調查對象是個人的,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
(三)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現場指界;不參加現場指界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七、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調查、拒絕提供調查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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