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的通告》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的通告
- 發文文號:哈政發法字〔2007〕6號
- 發文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維護房地產開發建設秩序,保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建設“三個適宜”城市,現就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土地、建設、房屋拆遷、商品房預(銷)售等批准手續。
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巴殼記葛在申請辦理批准手續時,應當就房地產開發建設中保護民眾利益、保障安全生產、及時繳納土地出讓堡燥體寒金和相關配套費、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證按時支付民工工資等事項向審批部門做出承諾,並對違反承諾承擔的法律責任,與行政審批部門簽訂協定。
已經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尚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本條前款的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做出承諾。
三、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遷、違法預(銷)售主企腳商品房侵害民眾利益;
(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規定施工,對事故安全隱患不及時排除;
(三)拖欠土地出讓金和相關配套費;
(四)超出審批的條件、範圍、時限施工;
(五)拖欠民工工資,或者將民工工奔尋烏資支付給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己台承個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建設、規劃、土地、房產住宅、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遙循立房地產開發建設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對在建工程跟蹤監督,及時查處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並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誠信檔案,依法記載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和違反誠信情況。
五、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土地、房產住宅、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批准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審炒催剃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土地、建設、房屋拆遷、商品房預(銷)售等批准手續。
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巴殼記葛在申請辦理批准手續時,應當就房地產開發建設中保護民眾利益、保障安全生產、及時繳納土地出讓堡燥體寒金和相關配套費、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證按時支付民工工資等事項向審批部門做出承諾,並對違反承諾承擔的法律責任,與行政審批部門簽訂協定。
已經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尚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本條前款的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做出承諾。
三、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遷、違法預(銷)售主企腳商品房侵害民眾利益;
(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規定施工,對事故安全隱患不及時排除;
(三)拖欠土地出讓金和相關配套費;
(四)超出審批的條件、範圍、時限施工;
(五)拖欠民工工資,或者將民工工奔尋烏資支付給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己台承個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建設、規劃、土地、房產住宅、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遙循立房地產開發建設聯合監督管理機制,對在建工程跟蹤監督,及時查處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違法行為,並建立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誠信檔案,依法記載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和違反誠信情況。
五、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土地、房產住宅、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批准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審炒催剃批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