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負責協調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承擔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綜合治理工作。
(四)負責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實施綜合治理;負責推動區縣(市)、鄉兩級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的動態監測;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化建設;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服務管理。
(七)負責制定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
(十)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合作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委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委機關政務運行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幹部隊伍、服務網路建設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負責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建議,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利於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社會經濟政策。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處負責研究全市人口發展戰略;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承擔相關的監督、評估工作;分析全市人口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的建議;承擔人口和計畫生育的統計工作;負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和監督管理;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處負責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擬訂規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實施綜合治理;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宣傳處負責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規劃;組織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工作;組織新聞發布;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
(六)科學技術服務處負責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負責指導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布局設計及評估驗收;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服務管理;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畫;負責組織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和病殘兒童的醫學鑑定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承擔依法公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信息工作;核發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