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事故經過,經驗教訓,事故處理,省紀委處理,法院判處,
事故經過
天鵝飯店位於哈爾濱市香坊區中山路上,1979年8月16日破土動工,1980年因故暫停施工。1982年4月重新上馬建造,1983年12月竣工。按原計畫,飯店要到1984年7月才能正式營業,而有關領導則要求儘早開業。這樣,在內部設備尚未配齊,有些消防設施也尚未安裝的情況下,於1983年12月31日便匆促開始試營業了。
1985年4月18日,美國能源工程(東南亞)有限公司業務發展經理理查鎔斯·安德里克和他的同事美國公民伍卓芬·溫到祥由北京來到哈爾濱市與哈爾濱煉油廠洽談業務,下榻於天鵝飯店,安德里克住在11樓1116號房間。當日21時30分左右,安德里克酒後回房,在床上吸菸進入睡鄉。23時許,他突然被煙嗆醒,竟逕自離開房間,匆促跑下樓去,因他走出時打開了房間門,形成空氣對流,以致火勢很快從室內蔓延到室外,釀成了大火。
當時正值深夜,住宿在飯店的大部分旅客都已入睡,剛起火時,人們都未發覺。23時40分左右,住在1116房間對面的1123號房間的一位日本客人突然聽到門外有異常響聲,便打開房門察看,這時,走道里已是煙霧瀰漫。這位日本人意識到失火,健一邊設法逃生,一邊敲打著其他客房的房門,人們發現起火後,即打電話報警,但由於通信線路不暢,至19日零點37分,消防部門才接到報警。消防部立印調集了5箇中隊、34輛消防車、125名指戰員趕往火場,1時29分將火勢控制住,2時14分把大火全部撲滅。這次大火使整個11層樓的26個房間有6間客房被全部燒毀,13個房間部分受損,受災面積500平方米以上,走道上的吊頂大部分被燒毀,鋁合金骨架脫落、裸露,其中1116號及其相鄰客房受災最重、吊頂均被燒穿,化纖地毯上堆積了掉下來的石膏板,隔牆被燒穿,床上的軟墊被燒得只剩下鋼絲彈簧,室內的家具,彩電等均被燒毀。
經驗教訓
要充分認識高層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天鵝飯店是鋼筋混凝土結構,耐火等級較高,看起來似乎火災危險性較小。其實,高層建築也存在很大的火災危險。天鵝飯店的內部裝飾、陳設多數是高分子材料,如塑膠牆紙,化纖地毯等。電視機殼、沙發麵料等也都是塑膠、化纖織物。這些物質不僅容易起火,而且起火後還會產生大量有毒的煙霧,在這次火災中,許多人被逼到室外,甚至跳樓,大多是忍受不了煙霧的熏嗆。此外,高層建築管道縱橫,火勢蔓延比較迅速。天鵝飯店內有14隻各種管道豎井,煙霧沿著部分管道豎井,已擴散到7樓,若不是及時撲救,燃燒的範圍還會擴大。高層建築發生火災人員疏散也比較困難,高層建築大火,大都會造成眾多的人員傷亡,天鵝飯店的悲劇又一次證明了這一點。
(2)高層建築一定要有完善的消防設施,包括報警、滅火和疏散設施。天鵝飯店在消防設施不全,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就倉促營業,這是錯誤的。後來,雖然訂購了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備,但還未來得及安裝,就發生了這起大火。如果當初能及早安裝這些設備,那么就可能及時發現火警,及時將火撲滅在初起階段。
天鵝飯店按照原來設計,雖有消防給水系統,但在這次火災中卻因故未能發揮作用,其教訓也是深刻的,整個大樓不僅裝有80毫米消防水管,而且每層樓面兩側各有兩個直徑為50毫米的室內消火栓,屋頂上則設有生活、消防合用的水箱2隻,每隻容積均為48立方米,室外還設有獨立的消防泵房,有蓄水量為200立方米的水池一隻,但是,由於部分水管漏水待修。屋頂水箱下水管的總閥門已被關閉。因此,當時整個大樓的室內消火栓均無水,而消防泵房和水池又在主樓的50米以外,發生火災後停電,以致所有這些設施均未起作用。並且,該地區附近也無市政消防給水系統,因而,消防車不得不從1公里外長距離運水,大大削弱了第一線的滅火力量。當時到場的消防車雖有34輛,但由於供水跟不上,僅僅出了4支水槍。加上這大樓也無水泵接合器,也就無從向室內消防管網輸水,這些,都給施救工作帶來了困難。
天鵝飯店的主樓梯為普遍敝開式,發生火災後,煙霧很快湧入,以致無法通過樓梯疏散人員,而電梯只有一路電源,起火後,電源中斷,也就失去作用,設在南端的安全疏散樓梯,為了保衛上的需要,裝了鐵門,加上門鎖。不僅如此,在其走道內還堆放了雜物,成了小倉庫。發生火災時,人們無法從這裡逃生,因無疏散指示標誌,起火後,走道內煙霧瀰漫,能見度很差,也給人們流散增加了困難。由此可見,為了便於人們疏散,高層建築設定防煙樓梯,消防專用電梯和兩路電源或備用電源,以及燈光流散標誌都是很有必要的。
(3)高層建築一定要注意防火分隔,以阻止火勢的蔓延。天鵝飯店由於空調、保溫等需要,全部採用吊平頂結構,而走廓吊頂上方與房間內吊頂上方均無防火分隔措施,這樣,儘管在吊頂以下有防火分隔,而吊頂內部卻是連成一片的。大火燒穿吊頂後,火焰迅速沿著空調送風系統向各個房間蔓延,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波及到11層樓的大部分房間。這座建築內還有14個管道豎井,每隔二層在穿過樓板處用混凝土填塞以進行分隔。但這些穿過樓板的管道外的保溫材料卻採用可燃的聚苯乙烯。管道井的門也是可燃的木屑板。起火後,很快將管道井的門燒毀,火勢又沿著管道外的保溫材料向下蔓延。結果,除第11層樓的管道並大部分燒毀外,7~10層接近主樓梯兩側的2個管道井也被燒毀,成了火勢蔓延的另一途徑。 按照有關規定,有吊頂的房屋結構,在將防火分隔牆砌至梁或板的底部,而不可在吊平頂以上部分留下空隙,管道穿過樓板時,一定要用非燃燒材料緊密填塞,管道外的保溫、隔熱材料應採用耐火性能好的材料,管理井的門也應採用不燃材料,以阻止火勢從這些地方蔓延。
(4)高層建築周圍應設環形車道,控制建造與主樓相連的“裙房”。主樓底部至少有 一個長邊或1/3的周邊長度,不應布置與其相連的高度在5米以上,進深在4米以上的附 屬建築。而天鵝飯店周圍雖然比較空曠,但卻無環形車道。緊貼主樓的東、南、西三個方向(東、西向為長邊)都建造了與主樓相連的“裙房”作為主樓的附屬建築。因此,發生火災時,給消防車輛調度、停靠,增加了因難。有“裙房”的地方,雲梯車就無法停靠主樓登高救人。
天鵝飯店在設計建造時,我國《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尚未頒布,當然不能過 於苛求,但今後建造高層建築時,應從這次事故中吸取必要的教訓。
(5)高層建築要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天鵝飯店當時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
對職工的安全教育不夠,制度上也有不少漏洞。飯店雖有義務消防組織,但只是白天有人,11樓樓層服務員在當天23時許擅自離開值班室,到樓下吃飯,然後又去與別人閒 聊,因而11樓起火時,未能及時發現,也就談不上引導旅客疏散,當天在飯店擔任總值班的保衛科副科長也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與他人喝酒跳舞,當火災發生時,也未採取有效措施,延誤了救火時機。
事故處理
省紀委處理
(一)省旅遊局黨組對飯店發生的特大火災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要認真整頓領導班子,改進作風,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二)天鵝飯店黨政領導班子工作嚴重失職,對這場特大火災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為 了嚴肅黨紀,教育廣大幹部,決定撤銷楊學文同志飯店黨總支副書記和經理職務;給予副經理劉玉山行政降職處分,由副處級降為正科級;撤銷王沐非同志黨總支書記職務;分別給予副經理馬學武、吳文治黨內嚴重警告和警告處分;給予代辦公室主任、保衛科長劉永才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在這場火災中玩忽職守的飯店保衛科副科長姜國雲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副科長職務。
法院判處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8月13日依法判處在天鵝飯店4月19目失火事故中犯有失火罪的理察·斯·安德里克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並處以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8月12日依法判處在天鵝飯店4月19日失火事故中犯有玩忽職守罪的姜國雲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顧蘇拘役3個月。
姜國雲,男,56歲,是天鵝飯店保衛科副科長,並負責飯店的防火工作,4月18日5時至19日早8時,他是飯店總值班。這期間他違反《值班守則》,沒有履行飯店總值班的職責,與他人喝酒跳舞,以致未能發現11層樓值班員擅自脫崗。當飯店發生火災時,他又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延誤了滅火戰機,對這場火災造成嚴重後果,他負有重要責任。
顧蘇,男,19歲。是天鵝飯店11層樓客房部服務員。4月18日下午5時至19日早時,他是飯店11層的樓層值班員,值班時,他違反飯店客房部《員工守則》,於4月18日晚11時許,擅自脫離值班室,4月19日零時左右,當11層樓發生火警,他聞訊趕到時,火已成災。
姜國雲、顧蘇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構成玩忽職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