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哈住房發〔2011〕6號
各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在哈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哈政辦發〔2011〕4號)精神,現將實施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在一定時期內實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市市區內(不含呼蘭區、阿城區,下同)向其售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時間分別以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時間和受理轉移登記時間為準。契約網簽備案時間和受理轉移登記時間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三)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擁有本市行政區內戶籍的居民家庭。
(四)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內,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準。
(五)限購住房不包含拆遷安置住房。
(六)“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指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內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二、相關規定
(七)自2011年2月28日起,購房人在市區購房前,應首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係證明等證件(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屬檔案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屬檔案2)。各區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應核驗購房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的複印件與原件相一致的情況,核對《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所填信息內容,對符合限購政策的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八)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認真執行政策規定,在售房場所、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限購政策,供購房人查閱。在簽訂購房契約前,應當履行對購房人的限購政策告知義務,並要求購房人出具《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和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售房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在簽訂購房契約後,應將購房人提供的《住房情況證明》(原件)存檔備查。
(九)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有關部門在辦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約網簽備案和二手住房轉移登記時,應核查購房人準購信息,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服務和辦理二手住房轉移登記。
(十)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購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契約。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購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契約。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嚴肅查處。
為貫徹落實《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哈政辦發〔2011〕4號)精神,現將實施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在一定時期內實行住房限購措施。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在本市市區內(不含呼蘭區、阿城區,下同)向其售房。
(二)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購房時間分別以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時間和受理轉移登記時間為準。契約網簽備案時間和受理轉移登記時間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的,不受住房限購政策限制。
(三)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擁有本市行政區內戶籍的居民家庭。
(四)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區(不含呼蘭區、阿城區)內,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準。
(五)限購住房不包含拆遷安置住房。
(六)“本市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指從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內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二、相關規定
(七)自2011年2月28日起,購房人在市區購房前,應首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關係證明等證件(購房人家庭為非本市戶籍的,還應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到擬購房屋所在區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領取並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屬檔案1)後,申請出具《住房情況證明》(附屬檔案2)。各區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應核驗購房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的複印件與原件相一致的情況,核對《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所填信息內容,對符合限購政策的出具《住房情況證明》。
(八)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認真執行政策規定,在售房場所、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限購政策,供購房人查閱。在簽訂購房契約前,應當履行對購房人的限購政策告知義務,並要求購房人出具《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和房地產登記(交易)機構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售房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在簽訂購房契約後,應將購房人提供的《住房情況證明》(原件)存檔備查。
(九)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有關部門在辦理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契約網簽備案和二手住房轉移登記時,應核查購房人準購信息,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不予提供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服務和辦理二手住房轉移登記。
(十)住房限購政策實施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購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契約。房地產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購房的,應當通知並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契約。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或與購房人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