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高層建築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樓體燈飾設施管理規定》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4.04.04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高層建築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樓體燈飾設施管理規定》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4.04.04
- 實施時間:2014.04.04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高層建築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樓體燈飾設施管理規定〉等四部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4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高層建築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樓體燈飾設施管理規定》等四部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哈爾濱市高層建築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樓體燈飾設施管理規定》第九條。
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產權單位或者使用人改變、移動、拆除樓體燈飾設施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標準。”
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標準設計安裝燈飾設施的,責令限期按照規定標準重新安裝燈飾設施,可並處責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產權單位或者使用人改變、移動、拆除樓體燈飾設施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並處責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二、刪去《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三、將《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調整。”
四、刪去《哈爾濱市松花江濕地旅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高層建築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築樓體燈飾設施管理規定》《哈爾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地下管線管理暫行辦法》《哈爾濱市松花江濕地旅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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