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區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計畫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式,參與擬訂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區財政管理體制,對本區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
(二)承擔區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人民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財政預決算工作。
(三)組織擬訂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區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方國庫資金繳撥使用;負責擬訂區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區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負責財政票據。
(四)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按規定開展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管理政府外債,組織實施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申報、簽訂貸款協定以及資金管理工作。
(五)擬訂區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制度辦法。承擔區本級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本級部門(單位)全面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本級各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工作。
(六)參與擬訂區建設投資有關政策,擬訂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區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擬訂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項扶貧資金。
(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擬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經營類資產和直屬集體資產的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履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監督審核職責。牽頭編制區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和執行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區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督工作。
(八)根據伊州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國有產權轉讓及交易行為;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管資本為主推動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加快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
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重大項目投資、重大資產處置等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中央企業和援疆省(市)國有企業產業援疆工作;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向伊州區人民政府報告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
指導監管企業做好黨的建設和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通過法定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責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工會、青年、婦女和信訪等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自治區、哈密市和區本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資金管理工作,會同區有關部門研究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有關的財務管理辦法,編制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導會計工作,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自治區相關補充規定,擬訂區補充辦法並貫徹執行;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依法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財政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組織指導區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區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三)制定區財政教育規劃,指導行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普法知識教育等工作。組織、指導區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負責指導鄉(鎮)財政、債務管理和鄉(鎮)財政改革等工作。
(十四)負責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管;負責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監督、檢查;負責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的審核。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哈密市有關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區委、區政府各項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改革創新、拓展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自治區及哈密市金融政策以及全區金融運行情況,擬定地方金融業發展規劃和規範民間資本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指導和推進引進金融機構工作。引導各類金融機構為地方經濟建設提供金融服務和支持。
積極探索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投融資平台和融資方式,統籌推進本區企業融資工作,推動企業在市場及金融機構的融資能力,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產業)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十六)完成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鄭連明 伊州區政協副主席、財政局局長、國資委主任
常 青 伊州區財政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趙紅麗 伊州區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 強 伊州區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路 蛟 伊州區財政局政府採購中心主任
張瑋潔 伊州區鄉鎮財政服務中心主任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局機關黨建、民眾工作、安全生產、財務、重要文稿起草、宣傳學習、政務公開、法律事務、政府採購及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檔案、辦公自動化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區財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老幹部、工會、青年婦女、統戰和黨外知識分子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宣傳工作及企業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開展民族團結教育、普法宣傳教育等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應急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室。分析預測伊州區國民經濟運行形勢並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具體工作;負責擬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負責擬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政策和自然資源收支管理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綜合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研究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區利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外資貸款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區政府外債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承擔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擬訂非稅收入相關管理辦法;參與擬訂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監督指導各部門(單位)非稅收入政策的執行。
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區財政監督檢查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指導財政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負責財政局機關內控、內審工作。
管理區會計工作;組織執行國家會計制度、自治區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擬訂區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負責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具體負責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會計人員的管理;負責區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的監管。
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伊州區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研究制定金融維穩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安全。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初審和業務監管工作,引導、鼓勵和支持地方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金融機構改革創新、最佳化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
負責推進伊州區企業上市工作。研究擬訂伊州區企業上市發展規劃,提出支持企業上市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後備上市企業的篩選、培育、服務和推薦工作;督促落實伊州區企業上市發展有關政策,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有關問題;協調推進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登記、託管工作。
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區屬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作,包括對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交易場所日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做好統計監測工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研究提出最佳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重組、股權變更、風險評估等改革實施工作,協調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參與推動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加強同金融監管部門及各類駐哈金融機構的業務聯繫和信息交流,建立金融機構與政府的溝通協調機制。擬訂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政策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
(三)預算室。負責區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擬訂區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財政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編制區本級年度預算草案;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負責區本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辦理預算調整事項;擬訂區一般性轉移支付辦法。
擬訂政府性債務的相關制度和辦法;建立區政府債務舉借審批、債務預警、償債渠道、績效評價、責任追究等債務監控管理機制;研究控制政府債務規模;負責擬訂化解政府債務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區政府債券的舉借、使用、管理、監督、償還等工作。
負責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要求,擬訂區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制度辦法。承擔區本級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研究擬訂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工作任務、工作責任、工作要求和工作問責意見;指導督促區本級部門(單位)全面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本級各部門(單位)預算績效管理考核工作。
(四)國庫室。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並貫徹執行;負責區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綜合財務報告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管理區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工作;負責區地方政府債券監管工作。擬訂區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有關政策。
(五)文社室。承擔行政、政法、外事、軍隊、市場、教育、科技、文化、旅遊、群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和紅十字事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根據國家事業單位通用財務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自治區補充規定,擬訂區補充制度和辦法。研究擬訂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按規定管理教科文事業發展財政專項資金,擬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財政科教、文化、行政政法和社會保障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審批對口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區屬國有文化資產監管工作。
承擔完善區社會保障制度政策研究工作;會同區有關部門(單位)管理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區有關方面擬訂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指導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編制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承擔區本級按有關規定應繳入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撥付、核算、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農建室。承擔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發展改革(能源、糧食和物資儲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應急、供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審核批覆財政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修復、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制度;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組織實施財政經濟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安居富民工程政策和資金管理;制定部門(單位)和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審批對口部門(單位)年度財務決算。
貫徹執行農口行政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區相關實施細則;擬訂區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管理大中型水庫移民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專項貸款貼息;組織實施財政農業項目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審核和批覆相關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財政支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涉農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管理各項扶貧資金。
(七)企業室。承擔商貿、國資及部分企業辦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擬訂區財政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貫徹執行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區國有和集體企業財務信息管理;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有關工作;管理財政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組織實施財政企業項目專項資金績效考核工作;承擔資產評估機構備案管理工作;負責“一帶一路”建設、對外開放、商貿領域財政政策貫徹落實;負責區委託監管企業的財政財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企業和援疆省(市)國有企業產業援疆的銜接、服務、組織、協調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科技創新、扶貧開發等工作。
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
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隊伍建設,負責外部董事日常管理。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組織實施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指導審核監管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牽頭組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承辦所出資企業公司章程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安置工作;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積極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區縣加強合作。
研究提出伊州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和境外投資進行監管;指導所監管企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企業和援疆省(市)國有企業產業援疆的銜接、服務、組織、協調等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科技創新、扶貧開發等工作。
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大理論問題研究工作;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文稿組織起草,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本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制定所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相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職責追究倒查機制;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責任追究意見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責任追究工作體系;聯繫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工作。指導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信訪工作;負責辦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所監管企業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督辦信訪事項的處理;指導所監管企業推進法治信訪建設。
(八)資產室。研究擬訂區行政事業、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附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負責區本級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及區本級行政單位非經營性資產出租、出借審批。承擔資產評估行業行政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區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等;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監督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綜合分析伊州區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所監管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國有企業做好風險管控工作;督促監管國有企業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承擔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所監管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制定所監管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承辦所監管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執行有關工作。依法向伊州區人民政府報告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運營情況。
(九)採購室。研究擬訂政府採購的制度、辦法等行政性規章;負責區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區政府採購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區的政府採購工作,對中介機構、供應商和諮詢專家的資格進行審核;確定區政府採購目錄。
人員編制
下設哈密市伊州區鄉(鎮)財政管理局、農業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三個副科級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預算股、綜合股、會計股、監察股、農財股、文行股、企財股、經建股、工資股、國庫支付中心、政府採購辦;統管12個基層財政所。全局行政編制32人,事業編制105人(其中基層財政所89人),有在職職工156人,其中少數民族78人,黨員80人;本科學歷80人,大專學歷55人,中專及以下學歷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