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實施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7〕89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單位):《哈密地區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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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區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地區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長效機制,妥善解決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困難問題,使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管理軌道,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補貼、個人自籌和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統一標準,一次性救助的原則。
第三條 救助範圍
地區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範圍以當年第四季度享受低保的家庭為準,具體包括:
(一)城市低保戶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三無人員”家庭;
(二)城市低保戶中的危重病人、二級以上殘疾人、60歲以上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人員的家庭;
(三)城市低保戶中,有子女在全日制大學就讀或因突發性災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家庭。
第四條 救助標準
(一)凡實行集中採暖的救助對象,每戶每年按照不高於5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一次性全額救助冬季取暖費;
(二)凡自行採暖的救助對象,每戶每年一次性救助2噸燃煤。
第五條 審批程式
(一)低保對象憑戶口本、身份證、《城鎮居民低保證》、個人書面申請等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或鄉(鎮)民政辦提出冬季取暖救助申請。
(二)社區居委會或鄉(鎮)民政辦對申請人的低保身份進行核實,符合冬季取暖救助條件的,填寫《低保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申請表》,並簽屬意見報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審核後,再報縣(市)民政局審批。
(三)凡實行集中採暖的救助對象,由供暖單位憑縣(市)民政局批准檔案到其所轄民政部門領取救助對象的當年冬季取暖救助費;凡自行採暖的救助對象,憑其所轄民政部門發放的採暖煤票到指定的煤炭銷售單位領取當年冬季取暖救助燃煤。
(四)凡批准享受冬季取暖救助的對象,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社區居委會和鄉(鎮)民政辦分別選擇醒目位置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天。對有異議的救助對象,由民政部門重新調查核實,經調查確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被救助資格。
(五)三道嶺礦區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由地區民政局和駐三道嶺辦事處負責,按相關程式辦理。
第六條 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一)資金籌集
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縣(市)通過以下途逕自行籌措解決:
1.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含“三無人員”生活保障補助費);
2.各級財政按實際需要安排的資金;
3.歷年扶貧幫困節餘資金;
4.社會捐贈資金;
5.社會福利資金;
6.可用於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的其它資金。
(二)資金管理和使用
1.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費用。
2.各級民政部門應設立“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基金”支出專戶,並負責辦理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的核撥、使用、發放等工作。
3.地、縣(市)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當年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使用計畫和上年度救助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將籌集到的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部門設立的“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基金”支出專戶。
第七條 組織與實施
(一)各縣(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財政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縣(市)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落實本縣(市)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
(二)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制定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並及時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三)民政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民眾監督。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配合做好城市特困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地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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