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雇匠是中國古代政府僱傭的勞動者。唐代以前,政府所需工匠,大都直接強制手藝工人承充,屬徭役性質。唐代官府手工業,以無償勞作的“番匠”為主,輔之以僱傭的“明資匠”。後者是有償勞作,類似募匠。宋代以僱傭的“募匠” (或稱“和雇匠”) 為主,而輔之以“鱗差” (或稱“當行”)。募匠和鱗差都獲一定的“雇值”。宋代鱗差與唐代的純系無償勞作的番匠有所區別。元代官府所用工匠均是無償勞作,屬工奴性質。
明初實行類似元代的工匠制度,在人身依附關係和待遇上有所改善。官府工匠分為輪班、住坐和存留3種。輪班匠服役期間自帶薪糧。對住坐匠和存留匠,政府按月補助月糧,成化 (1465—1487) 以後,又添發月鹽。隆慶 (1567—1572) 以後,月糧改為發銀。成化二十一年 (1485年),規定輪班匠可輸銀代役。政府以所得銀僱傭工匠。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規定全部輪班匠皆輸銀代役。這樣,占官府手工業工匠人數80%的輪班匠,都改為由政府出值僱傭。住坐、存留工匠仍服無償勞役。清順治二年 (1645年) 廢除匠籍,不僅官府手工業和衙門差役用僱傭形式,余如河工、水利、軍事運輸和營造等,也募民承充,發給工食。和雇匠所得工價,一般不低於勞動力價格。歷代和雇匠為政府半強制性招募,並非勞動力的自由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