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納西族
- 出生日期:1957年10月
- 信仰:共產主義
- 工作時間:1979年7月
人物履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一審判決
和軍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至2014年期間,和軍利用擔任雲南東源煤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雲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標、物資採購、資金撥付、人事提拔等方面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14萬元、美元2萬元、二隻翡翠手鐲(價值總計為人民幣9.5萬元),一枚翡翠戒指(價值人民幣1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中,最大一筆受賄來自雲南瀚燊工程成套設備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2005年至2014年期間,和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收受雲南瀚燊工程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洪某某和副總經理吳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總計80萬元,並在雲南東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恩洪電廠鍋爐採購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給予關照,使洪某某所在公司順利承攬該項目。
此外,和軍還曾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中國有色金屬第十四冶金建設集團副總經理陳某某所送現金總計人民幣48萬元,收受安徽華電線纜集團公司業務經理、雲南蘇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甲所送現金人民幣總計30萬元和美元2萬元,收受雲南東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沈某所送現金人民幣總計13萬元等。
除了直接收錢,和軍對他人送來的玉石也通常“笑納”。
雲南東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沈某證言證實,除了送現金,他還和雲南東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電力公司經理曾某某在和軍家送給他一隻價格為人民幣37萬元左右的玉石手鐲。該手鐲系曾某某購買。
曾某某證言證實,2010年8月,確實和沈某以人民幣37萬元購買了一隻玉石手鐲,之後與沈某一起到和軍家送給了和軍。
曾某某還稱,同年10月的一天,雲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李某打來電話,讓自己購買一份貴重的禮物送給和軍。他便以40餘萬元購買一隻玉石手鐲,當晚到和軍家送給和軍。上述兩隻手鐲均為曾某某購買後通過公司走賬形式報銷。
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委託鑑定,沈某和曾某某一起送給和軍的玉石手鐲為翡翠手鐲,2010年市場價值人民幣1.5萬元;曾某某單獨送給和軍的玉石手鐲為翡翠手鐲,2010年市場價值人民幣8萬元。
此外,雲南煤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朱某某證言證實,自己在2005年至2013年間,為感謝和軍在自己職務晉升工作上的支持和幫助,利用春節、中秋節的機會,多次送給和軍現金人民幣總計20萬元,並於2013年送給和軍其在瑞麗所購買價格為人民幣8萬元的翡翠戒指一枚。
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委託鑑定,朱某某所送的翡翠戒指在2013年市場價值為人民幣16萬元。
法院認為,和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總計現金人民幣214萬元、美元2萬元以及總計價值人民幣25.5萬元的翡翠首飾,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
同時,和軍歸案後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能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和軍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罰金已扣繳在案。
其受賄所得人民幣226.58萬元(含受賄所得美元2萬元折合的人民幣12.58萬元)、翡翠手鐲二隻、翡翠戒指一枚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