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能力

和解能力,是指存在和解原因的債務人能夠適用和解程式解決債務問題的資格。通常,具有破產能力者也具有和解能力。但是對遺產是否具有和解能力,各國法律規定不同。鑒於和解的目的主要在於維持債務人的經濟事業,而對遺產往往已無此必要,故多數國家規定,遺產無和解能力。

和解是破產法上的法律行為,被看作了結債務的強制契約。有的國家規定為申請破產後的必經程式,不經和解,不得向法院起訴。有的國家規定為破產程式中必須進行的活動。這種和解也有兩種:破產訴訟前的和解,是訴訟外的和解;破產程式中的和解,是訴訟上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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