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農經局辦事流程
一、業務辦理事項
1、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管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精神;
2、指導和監督全地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財務規範化管理和農村經濟審計工作;
3、指導依法妥善解決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關係、財務管理和農民負擔問題發生的糾紛和上訪問題;
4、向農民民眾提供法律諮詢,組織和實施農村財會人員、農經人員的培訓;組織實施農村經濟情況統計和農民收入結構分析等。
二、業務辦事流程
1、信訪問題。涉及到農民民眾反應的土地經營糾紛問題或財務管理問題發生的上訪問題,根據問題的性質來確定,一般採用批轉有關縣市農經部門的方式辦理,除了需要依法仲裁的土地糾紛或者需要較長時間的上訪問題外,其餘能以調解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一般在20日內辦理,並當事人給與答覆。地區農經局批轉縣(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辦理的土地糾紛問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規範》的具體規定辦理。
2、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對全地區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進行指導。對資金的管理實行“村有站管縣監督”制度;對資產的管理由地區農經局統一制定村集體產權登記證、統一組織“三資”清理工作;對資源的管理,統一制定集體機動地和“四荒地”承包契約、提供土地流轉契約文本格式。
3、村集體財務管理和農村審計。對村集體財務的管理進行指導,統一組織實施村級會計電算化和“三資”網路化監管平台建設,村集體財務將每月25日—30日期間進行結賬。村一級的審計工作由縣(市)、鄉(鎮)農經站組織審計組開展審計,每年審計面不少於20%;對鄉(鎮)統一管理的村集體資金的專項審計工作,由地區農經局組織審計組每年每個縣(市)的2個鄉(鎮)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地區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
4、農民合作社建設工作。農民合作社應在領取營業執照20個工作日內,將營業執照複印件、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作社章程、會議紀要、出資清單等相關資料報縣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對於示範社的創建,由合作社申報、鄉(鎮)農經站推薦的方式上報縣(市)農經局,縣(市)農經局同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推薦的合作社進行實地查看,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地農經局、農業局、財政局等部門;地區農業、財政、農經部門對上報的示範社進行抽樣調查實地查看,符合自治區級示範社的上報自治區農業廳、財政廳,符合地區級示範社的由地區有關部門聯合檔案形式命名地區級示範社。
5、農村經濟情況統計工作。3月2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報表,6月20日前完成半年報表,9月2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報表和全年預測報表,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報表,次年1月30日前完成農經統計線上填報報表。
6、公開事項。對於村級財務收支情況在每月公開一次、涉及債權債務的事項一般在季度公開一次;單位內部的財務公開在季度一次進行公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事情及時公開,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1、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農村集體財務與資產管理、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精神;
2、指導和監督全地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財務規範化管理和農村經濟審計工作;
3、指導依法妥善解決農民因土地承包經營關係、財務管理和農民負擔問題發生的糾紛和上訪問題;
4、向農民民眾提供法律諮詢,組織和實施農村財會人員、農經人員的培訓;組織實施農村經濟情況統計和農民收入結構分析等。
二、業務辦事流程
1、信訪問題。涉及到農民民眾反應的土地經營糾紛問題或財務管理問題發生的上訪問題,根據問題的性質來確定,一般採用批轉有關縣市農經部門的方式辦理,除了需要依法仲裁的土地糾紛或者需要較長時間的上訪問題外,其餘能以調解方式可以解決的問題一般在20日內辦理,並當事人給與答覆。地區農經局批轉縣(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辦理的土地糾紛問題,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規範》的具體規定辦理。
2、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對全地區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進行指導。對資金的管理實行“村有站管縣監督”制度;對資產的管理由地區農經局統一制定村集體產權登記證、統一組織“三資”清理工作;對資源的管理,統一制定集體機動地和“四荒地”承包契約、提供土地流轉契約文本格式。
3、村集體財務管理和農村審計。對村集體財務的管理進行指導,統一組織實施村級會計電算化和“三資”網路化監管平台建設,村集體財務將每月25日—30日期間進行結賬。村一級的審計工作由縣(市)、鄉(鎮)農經站組織審計組開展審計,每年審計面不少於20%;對鄉(鎮)統一管理的村集體資金的專項審計工作,由地區農經局組織審計組每年每個縣(市)的2個鄉(鎮)進行專項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地區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
4、農民合作社建設工作。農民合作社應在領取營業執照20個工作日內,將營業執照複印件、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作社章程、會議紀要、出資清單等相關資料報縣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備案。對於示範社的創建,由合作社申報、鄉(鎮)農經站推薦的方式上報縣(市)農經局,縣(市)農經局同農業、財政等有關部門對推薦的合作社進行實地查看,對符合條件的上報地農經局、農業局、財政局等部門;地區農業、財政、農經部門對上報的示範社進行抽樣調查實地查看,符合自治區級示範社的上報自治區農業廳、財政廳,符合地區級示範社的由地區有關部門聯合檔案形式命名地區級示範社。
5、農村經濟情況統計工作。3月20日前完成第一季度報表,6月20日前完成半年報表,9月20日前完成第三季度報表和全年預測報表,12月10日前完成年度報表,次年1月30日前完成農經統計線上填報報表。
6、公開事項。對於村級財務收支情況在每月公開一次、涉及債權債務的事項一般在季度公開一次;單位內部的財務公開在季度一次進行公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事情及時公開,主動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