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由新疆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和田地區
  • 類型:辦法
  • 目的:規範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簡稱地區擔保中心)的業務操作,防範和化解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地區擔保中心隸屬地區國資委,按照因地制宜、簡化設定的原則,地區擔保中心內設項目評審部、風險擔保管理部、財務部。
第三條地區擔保中心的最高決策機構為理事會。地區擔保中心的擔保業務包括業務受理、調查評價、審查報批、手續辦理及保後管理五大階段,按照受理、審批、辦理相分離的原則,實行相互監控、權責分明、風險控制的業務管理機制。
第四條地區擔保中心須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行為。
第二章擔保業務範圍
第五條根據有關檔案的規定,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地區擔保中心在開辦初期僅限於貸款擔保,其他業務視開展情況逐步擴大。
第六條地區擔保中心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擔保業務的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項目評審部負責擔保項目的受理及初審,根據企業提供具體情況出具“擬貸款通知書”和“縣市擔保業務審核表”並進行保前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及反擔保方案。
第八條項目的申請
(一)地區擔保中心將客戶分為法人類客戶及非法人類客戶。
(二)由項目評審部負責人進行業務接洽並負責擔保項目分配。
1、接洽內容:業務介紹、信用教育、接受申請、信息收集、了解反擔保資產狀況。
2、項目分配規則:
(1)項目評審部負責人根據項目接洽情況,從地區擔保中心員工中確定項目負責人A;
(2)項目評審部將項目初審情況提交風險擔保管理部後,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根據項目情況,確定項目負責人B;
3、項目負責人A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1)初審合格的,記入《項目評審部擔保申請登記簿》,並將全套資料及訪談情況報項目評審部負責人;
(2)初審不合格的,項目負責人A報項目評審部負責人確認後,及時通知擔保項目申請人及風險擔保管理部,適時退回全套資料;
(3)風險擔保部在接到項目負責人通知後,將初審不合格的企業信息及不合格事由錄入企業資信庫。該項工作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九條由項目負責人A、B共同負責擔保項目的保前調查及資料收集。
(一)法人類客戶提出書面擔保業務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簡介);
2、申請擔保的金額、期限、理由及用途;
3、借款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可行性研究報告);
4、還款資金來源;
5、借款擬辦理銀行名稱;
6、反擔保方式(抵押或質押財產簡要介紹);
7、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非法人類客戶提出擔保業務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家庭主要成員簡況;
3、申請擔保的原因、金額、用途、期限;
4、借款預計將產生的經濟效益;
5、還款資金來源;
6、反擔保方式(抵押或質押財產簡要介紹);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資料的審核
由項目負責人A、B負責對項目資料進行審核,擔保項目申請人應按如下要求提供資料:
(一)法人類客戶提供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經年檢有效的各種證、照原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企業法人代碼證、資質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及其他與企業經營有關的質量、信譽、信用等證照(房地產企業還需要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築項目選址意見書);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身份證複印件、簡歷、簽字樣本;
3、財務主管身份證複印件、簡歷;
4、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5、開戶許可證、有效貸款卡及查詢資料複印件;
6、企業驗資報告、有關資產證明、產權證複印件;
7、企業所簽訂的重要經濟契約、租賃契約及其它契約(如承包契約、購銷契約等);
8、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身份證複印件,董事會同意本公司擔保的決議、授權書;集體企業應提供職代會同意要求擔保的決議;
9、項目實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主管部門通過的核准、備案材料;
10、抵質押反擔保資料:抵質押物清單、所有權證明、評估材料、投保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質押的抵質押聲明書;
11、還款承諾可行性報告、款項使用計畫、自籌資金和其他建設資金、生產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來源的證明材料、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報告、生產經營計畫、年度財務收支計畫、流動資金補充計畫等;
12、其他資料。
(二)非法人類客戶提供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擔保項目申請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若未婚,須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
2、擔保項目申請人夫妻雙方和反擔保保證人有穩定工作單位的,應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
3、以保證的方式提供反擔保的,須提供反擔保保證承諾書。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第一項所列資料;反擔保保證人為法人的,應按《法人客戶保前調查通知書》要求提供資料;
4、若用房產提供抵押反擔保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權人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若未婚,須提供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房地產抵押擔保承諾書”、“非生活必需品承諾書”,有條件的一併提供抵押反擔保保證人所有的第二套房產的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5、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資格審查
由項目負責人A、B根據擔保項目申請人提供的完整資料進行初審,初審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法人類客戶
法人類客戶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擔保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法人類客戶申請擔保業務,產品應當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要求。單位定期存單眼擔保質押、單位動產反擔保抵押、單位不動產反擔保抵押等反擔保措施,適用於企業(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1、法人類客戶向擔保中心申請擔保業務,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或續貸);
(2)除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4)除國家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5)擔保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擔保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率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國家無規定的,按擔保中心的規定。
2、法人類客戶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擔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請:
(1)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三年經營現金流量為負數;
(2)向擔保中心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告;
(3)對擔保中心的擔保未全額清償的;騙取、套取貸款,用借貸等行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違反國家規定將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5)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或嚴重有損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的產品或項目的;
(6)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未取得環保部門許可的;
(7)在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落實原有債務或未對其清償債務提供足額擔保的;
(8)有“偷、逃、抗、騙”稅等行為的;
(9)金融系統列入黑名單的。
(二)非法人類客戶
非法人類客戶一般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個人存單眼擔保質押、個人動產反擔保質押、個人不動產反擔保抵押等反擔保措施,適用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人類客戶向擔保中心申請擔保業務,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非法人類客戶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擔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請:
(1)金融系統列入黑名單的;
(2)有嚴重違法或危害擔保中心擔保信用行為的;
(3)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關鍵職位的企業信用程度差、長期欠息、原貸款已形成逾期的。
第四章保前調查
第十二條對初審合格的業務申請,項目評審部負責人應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項目負責人A、B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前調查。特殊情況下,可經擔保中心主任批准指定地區擔保中心其他員工陪同調查並提出調查建議。
第十三條調查內容
項目負責人A、B獨立行使調查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預其正常保前調查行為。調查內容如下:
(一)合法性調查內容:
1、擔保申請人的法人資格、法律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年檢記錄等證照內容為依據。
2、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符合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關於抵(質)押物的規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抵押物登記機關合法的權證;合法機構開具的可抵質押權利憑證。
3、銀行借款用途:符合銀行貸款通則及相關法規規定。
4、業務契約:符合契約基本要件,內容不得違反我國相關禁止性法律規定。
5、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貸款卡年審情況:以人民銀行信用徵詢查詢資料為依據;以項目負責人調查後確認的關聯人(企業)的信用記錄為依據。
(二)安全性調查內容:
1、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在金融機構的開戶情況:以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為依據。
2、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在金融機構的借貸情況:以人民銀行信用徵詢查詢資料為依據;以項目負責人調查後確認的關聯人(企業)的貸款記錄為依據。
3、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歷、業績、個人信用情況:以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人民銀行信用查詢系統記錄及項目負責人調查的相關事實情況為依據。
4、擔保項目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財務情況:以申請人提供的財務材料、項目負責人調查的相關事實情況為依據。
5、反擔保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抵押物、質押物和權利的變現能力:以申請人、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評估報告及項目負責人實地調查為依據。
(三)盈利性調查內容:
1、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歷年經營、財務情況:以近三年的財務資料及申請人提供的財務資料、項目負責人調查的相關信息做重點分析。
2、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的行業地位、市場占有率、行銷戰略、市場前景及發展目標:以申請人、保證人提供的資料、項目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負責人實地調查為依據。
3、本次擔保與擬貸款銀行的業務關係,主要包括擔保保證金的放大倍數、擔保費用的收取等;符合與擬貸款銀行合作協定的相關規定。
4、評定擔保申請人及反擔保保證人的信用狀況,測算擔保業務風險度: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的相關規定。
(四)擔保項目申請人以財產為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資產的核查:重點核查擬作為抵押物、質押物財產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申請人、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評估報告及項目負責人實地調查為依據;其它調查內容可以從簡。
第十四條調查評價
項目負責人A、B根據實際調查情況做出調查評價,並將評價內容納入盡職調查報告。調查評價包括:
(一)客戶評價。客戶評價是指對客戶的資信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對客戶的償債能力作出全面的評價。
(二)業務評價。業務評價是指對客戶申請的該筆擔保項目的風險點和成本效益進行分析。
(三)反擔保評價。反擔保評價是指對客戶為申請擔保項目而提供的反擔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盡職調查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保前調查和盡職調查報告。項目負責人A將盡職調查報告提交項目評審部負責人,經其審核合格後將全部資料提交風險擔保管理部覆核並審查。
項目負責人B將出具的獨立意見報告書提交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
(一)法人類客戶的保前調查報告除了對公司的簡要情況、股權結構、財務指標分析情況、抵押物基本情況、擔保單位基本情況、債權債務情況、法定代表人的文化素質及信用狀況進行實事求是的說明和分析外,還必須對公司的還款來源、貸款的投向、產品的市場未來收益等進行重點分析。
(二)非法人類客戶除對抵質押物、反擔保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分析外,還必須對擔保申請人的文化素質、家庭成員的簡況、工作單位、聯繫方式進行調查,對個人的還款來源、貸款的投向、市場的未來收益進行綜合評價分析。在保前調查評價的基礎上,形成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報告須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十六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擔保項目審查。依據擔保中心主任簽署的審批意見,將擔保項目上報擔保中心理事會審批,並負責向項目評審部發出不予辦理(複議)或辦理的通知。
第十七條 風險初審
項目負責人將擔保項目全套資料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由風險審查部對項目進行風險初審,審查標準如下:
(一)資料完整性、規範性審查
1、申請人資料: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資料及內容。標準:資料齊全、內容清晰完整、A4紙列印或複印、加蓋公章。
2、擔保人資料:業務受理模板中包含的表格及文檔。標準:資料齊全、填寫內容完整規範、部門簽字。
(二)資料有效性審查
1、合法性內容審查:
(1)擔保申請人的法人資格、法律組織形式、經營方式審查: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年檢記錄等證照內容為依據。
(2)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審查:
符合擔保法第34條、第75條規定的抵(質)押物的範圍;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抵押物登記機關核發的權證;合法機構開具的可質押的權利憑證;合法的質物。
(3)銀行借款用途審查:符合貸款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
(4)業務契約審查:符合該企業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範圍。
(5)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貸款證年審情況審查:以人民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的查詢記錄為依據。
2、安全性內容審查:
(1)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在金融機構開戶情況審查:以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為依據。
(2)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歷、業績、個人信用情況審查。
以企業蓋章或個人簽字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銀行個人徵詢系統、企業徵詢系統的查詢記錄及風險部人員調查了解的相關情況為依據。
(3)信用等級分析,相關指標和標準如下:
根據上述指標對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財務情況、擔保能力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4、反擔保抵押物審查:
(1)保證擔保審查:保證人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保證人有代償能力,擔保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相關權力部門批文。
(2)抵質押擔保審查:抵質押物為《擔保法》規定的可抵質押物;抵質押物的使用期限或使用壽命長於借款期限;抵押人對抵質押物有合法處分權;抵質押物已進行評估;抵質押足額。
(3)擔保申請人、反擔保保證人的行業地位、市場占有率、行銷戰略、市場前景及發展目標等情況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經濟契約、購銷契約,近三年的經營業績、項目可行性分析,市場調查情況及網際網路資料進行綜合性分析判斷。
(三)調查意見的合理性審查
以上述(一)、(二)項審查結果及本部門保前調查的獨立意見為依據。
(四)風險審查崗依據審查結果和項目負責人B獨立意見報告書填寫“擔保業務審查表”,經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後,通知項目評審部。
第十八條 審批程式
理事會按以下規則,對上報項目進行審批。
1、理事長簽發會議通知;
2、理事會秘書發出會議通知;
3、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
4、召開理事會會議,與會理事投票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2/3通過;列席理事會的代表無表決權;
5、理事會秘書出具理事會決議,與會理事簽字;
6、向擔保業務部發出辦理通知或向資信評估部發出不予辦理(複議)通知。
第十九條 蓋章程式風險擔保管理部在與客戶簽訂委託擔保契約及反擔保抵(質)押契約前,必須具備經擔保中心主任簽字的“擔保項目審批表”。經審核無誤後,在上述契約上加蓋“和田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契約專用章”(以下簡稱:契約章)。
(一)業務程式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審查已全部通過。
(二)委託契約審查委託時間應於辦理通知日期當日或之後,委託事項與審批內容一致。
(三)反擔保抵(質)押契約審查
核對當事人對抵質押權的陳述和期限、金額、約定公證、(質)押登記事宜及違約責任等。
(四)擔保業務審批表核對擔保中心主任簽字。
(五)蓋章在契約簽章處加蓋契約章、法人代表章,填寫簽章日期。
第二十條 契約審查 風險擔保管理部法律顧問對業務辦理契約進行審核,並提出法律風險意見。審核標準如下:
1、契約基本要件齊全;
2、契約基本內容符合擔保中心主任審批意見或理事會決議;
3、契約文本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檔案監交。風險管理部完成單筆項目的所有擔保手續後,在3天內將全部檔案移交到財務部,項目評審部同步跟蹤監交。
1、移交清單:格式規範(標準化模板)、內容準確。
2、移交手續:逐項勾對、當面簽字。
3、監交:跟蹤指導,當面簽字。
重點核查財務手續及銀行借據中的日期、貸款金額、抵質押(保證金)金額等。
第二十二條 擔保中心理事會是擔保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對擔保業務獨立行使決策審批權。
第六章 簽定委託擔保契約及銀行借款保證契約
第二十三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接到辦理通知後,根據理事會及擔保中心主任的審批意見,簽訂各類契約及辦理各項手續等。
第二十四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進行業務辦理,對項目評審部提交的擔保資料進行覆核。
(一)申請人資料:
標準:完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包含內容)、規範(A4紙列印或複印、內容清晰完整、加蓋公章)。
(二)擔保人資料:
標準:完整、規範(填寫內容完整、部門簽字)。
第二十五條 簽訂契約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部經辦人員按照擔保項目方案與客戶和反擔保保證人簽訂《委託擔保契約》、《抵質押反擔保契約》、《股權質押契約》等。
(一)將擬簽訂的契約交由法律顧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1、法律顧問針對契約文本內容進行審核,並提出風險審核意見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經風險擔保管理部認可後,由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簽訂契約。
2、風險擔保管理部認為風險較大不宜簽訂的,經辦人員按照法律顧問意見,將契約重新修改後方可簽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身份,當面簽契約。
第二十六條 抵(質)押登記。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原則上應與反擔保抵押人、出質人或者授權代理人共同辦理抵押、質押等登記手續。
(一)抵押、質押登記所需繳納的費用由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自行承擔。
(二)項目評審部經辦人員對抵押、質押等登記進行全程監督。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核收登記證書。
在核收抵押權、質押權登記證書的同時原則上應當將反擔保抵押物和質押物的其他證書一併核收。但經擔保中心主任書面特批不用核收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契約公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與簽訂契約的當事人或委託人一起進行契約公證。
(一)公證費用由客戶或者反擔保保證人自行承擔。
(二)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向公證處提供擔保中心授權辦理公證事宜的授權委託書。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對契約公證進行全程監督。
(四)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核收公證書。
第二十八條 出具保函、收取保費、簽訂借款保證契約及存入存單質押保證金
(一)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向合作銀行出具經項目評審部負責人審核的保函。
(二)收取保費依據《委託擔保契約》的規定在與合作銀行簽訂保證契約前一次性收取,原則上保費按照銀行貸款利率的30%-50%收取。
(三)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辦理經擔保中心主任簽字的一式兩份通知單。通知單一份轉交財務部,一份歸入擔保業務檔案資料。
(四)財務部財務人員將收取的保費憑據和存入的保證金憑據的複印件移交風險擔保管理部一份,存入擔保業務部檔案。
(五)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應當將擬簽訂的《借款保證契約》交由法律顧問審核並出具契約審核意見:
1、法律顧問根據《借款保證契約》文本內容進行審核,提出風險審核意見報風險控制部負責人。經風險控制部認可後,由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負責簽訂契約。
2、風險擔保管理部認為風險較大不宜簽訂的,由擔保中心與合作銀行溝通協商,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不得簽訂《借款保證契約》。
(六)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經辦人員負責核收一份包括借款人《借款契約》和《借款保證契約》的公證書及銀行借據複印件。
第二十九條 資料移交。在銀行向借款人放貸完畢後,風險擔保管理部經辦人員在項目評審部的監交下,將擔保項目資料移交財務部歸檔。
第七章 保後管理
第三十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項目評審部及擔保中心主任共同負責保後管理。
第三十一條 保後檢查
1、常規保後檢查:常規保後檢查每兩月一次,檢查應有紀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書面報告給擔保中心,同時與貸款銀行取得聯繫,採取相應的措施。
2、特殊保後檢查:對於風險較大的項目,由風險擔保管理部依據項目負責人報告,針對具體項目確定特殊保後檢查方案。
(1)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特殊保後檢查方案的執行,並將檢查結果報告風險擔保管理部。
(2)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人根據項目負責人的檢查報告及其掌握的實際情況,認為存在不實的,由風險擔保管理部、項目評審部再次進行特殊保後檢查。若發現重大風險,將按照擔保中心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保後檢查資料及時分別歸檔。
第三十三條 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對擔保中心各項擔保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對借款業務的擔保,擔保中心不展期擔保,超過擔保保證期限擔保中心自動免除清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擔保人清償完全部銀行借款後,應持借款銀行所出具的借款結清證明及還款憑證原件到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人員處填制抵質押物申領單,由項目評審部及財務部負責人核實擔保費用的收取、借款的償還情況,屬實後簽署同意領取的意見,並報請擔保中心主任批准辦理領取手續,同時辦理解除抵質押手續。
第三十六條 擔保業務檔案管理人員應將風險擔保管理部業務人員提供的銀行借款結清證明、還款憑證複印件及抵質押物申領單歸檔入擔保業務檔案並另行存放,以備查考。
第八章 擔保責任追償
第三十七條 擔保責任追償由風險擔保管理部負責牽頭,擔保中心聘請律師等配合開展。項目負責人可先期開展自行清償工作。
第三十八條 在履行完銀行所要求的代償責任後,風險擔保管理部應依據銀行所出具的還款憑證及經過公證的反擔保契約到公證處出具強制執行證書,連同抵質押權利證書複印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擔保人及反擔保保證人,追償反擔保保證責任。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應當對地區擔保中心的以下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1)檢查地區擔保中心財務;
(2)對理事會、管理人員執行擔保中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理事會決議的理事、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理事、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地區擔保中心利益時,要求理事、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不履行擔保中心規定的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5)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6)地區擔保中心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地區國資委應當對地區擔保中心的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監管。根據需要,有權要求地區擔保中心提供專項資料,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對地區擔保中心進行現場檢查,地區擔保中心應予以配合,並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第四十一條 地區財政局應當加強地區擔保中心財務監督,切實提高地區擔保中心財務運作的合規性,提高財務管理規範性,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確保國有資產高效運作。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地區擔保中心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暫行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擴大擔保業務範圍的,由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並處罰。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管理制度與本暫行辦法有牴觸的,依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地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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