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

新的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兩個部分來組成。一共是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

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涵蓋了“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聯合國維和活動協力法”等10部法案。

新的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和《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兩個部分來組成。一共是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
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整備法案》涵蓋了“武力攻擊事態法”、“周邊事態法”、“聯合國維和活動協力法”等10部法案。
經過修改的《武力攻擊事態法》,將改名為《武力攻擊暨存亡危機事態法》,寫入行使集體自衛權的條件,把“日本或與日本有密切關係的國家遭到武力攻擊,日本存亡受威脅、存在國民權利被徹底剝奪的明顯危險”的情況,定義為“存亡危機事態”,在此情況下即使日本沒直接受到攻擊,也可對他國行使武力。
《周邊事態法》1999年立法時,是構想朝鮮半島有事發生,適用範圍是“日本周邊”,修法之後,《周邊事態法》將改名為“重要影響事態法”,自衛隊對美軍及別國軍隊的支持,將取消地理限制,不再局限於日本周邊的範圍。而至於只牽涉單項法案的《國際和平支持法案》,就授權政府在獲得國會批准的情況下,隨時向海外派遣自衛隊,支持外國軍隊。而自衛隊至今若要被派遣到海外,是以“特別措施法”為根據,但修法是永久法,可以儘快的、不限地區派遣自衛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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