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魏公得承制封拜詔

夫軍之大事,在茲賞罰,以善懲惡,宜不旋時,故《司馬法》曰「賞不逾日」者,欲民速睹為善之利也。

昔在中興,鄧禹入關,承制拜軍祭酒李文為河東太守,來歙又承制德行高峻為通路將軍,察其本傳,皆非先請,明臨事刻印也,斯則世祖神明,權達損益,蓋所用速示威懷而著鴻勛也。其《春秋》之義,大夫出疆,有專命之事,苟所以利社稷安國家而已。況君秉任二伯,師尹九有,實征夷夏,軍行藩甸之外,失得在於斯須之間,停賞俟詔,以滯世務,固非朕之所圖也。自今已後,臨事所甄,當加寵號者,其便刻印章假授,鹹使忠義得相獎勵,勿有疑焉。(《魏志·武帝紀》注引孔衍《漢魏春秋》,又見《御覽》六百三十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