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離婚登記程式

呼和浩特離婚登記由民政局受理。

事項名稱,辦事機構,工作流程,

事項名稱

離婚登記程式

辦事機構

民政局。

工作流程

一、查驗離婚登記的條件中要求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
六、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七、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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