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呼和浩特市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主任:馮小紅 
工作職責,現任領導,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制訂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制訂和實施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健康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並實施;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
(二)貫徹國家、自治區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制訂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與策略;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三)制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落實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公共場所、飲用水、學校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依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五)制訂和實施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以及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指導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管理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工作,對計畫生育藥具發放進行指導和監督。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六)負責醫療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醫療服務的行業準入管理和監督,承擔行業糾風工作。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七)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八)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加強對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監督管理。
(九)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制度,推動各級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二)組織制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加強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三)組織制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套用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的重點衛生和計畫生育科研項目,參與制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統計調查、信息分析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對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貫徹國家扶持和促進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起草蒙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草案、發展規劃、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及人才培養規劃,並納入市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承擔並推進蒙中醫藥的挖掘、整理、繼承、發展、研究、創新及保護,促進和推動蒙中醫藥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和適宜技術套用。
(十六)負責市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負責全市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七)承擔市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指導計畫生育協會工作。
(十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呼和浩特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馮小紅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獲悉,為提高鄉鎮衛生院崗位吸引力和在崗人員工作積極性,實施鄉鎮衛生院在崗人員專項補貼制度,從2019年開始市政府對鄉鎮衛生院在崗人員在原工資基礎上,給予每人每年1萬元的專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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