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煤炭經營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煤炭經營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Coal Management in Hohhot City
  • 頒布日期:19990906 
  • 實施日期:19990906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煤炭經營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頒布日期:19990906  實施日期:19990906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現發布《呼和浩特市煤炭經營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煤炭經營管理,建立規範有序的煤炭市場,維護煤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權益,保證精煤推廣順利進行,有效控制大氣污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管理暫行規定》及《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呼和浩特市區範圍內從事煤炭經營與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市區經營煤炭的企業,必須向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格認證,憑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第四條 市區範圍內,煤炭實行集中交易。
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場是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在市區範圍內進行煤炭經營與交易的場所。
煤炭經營企業統一進入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活動,嚴禁擅自設點經營煤炭。
第五條 駐呼企事業單位必須在呼和浩特市煤炭交易市場內採購符合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煤炭。
確因工藝需要使用常用煙煤或配煤的單位,要經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採取就礦直調方式進煤的單位,仍依照市政府呼政發[1998]21號檔案辦理。
第六條 禁止劣質煤炭進入市區。煤炭質量執行我市精煤推廣的要求。用戶對煤質有更高要求的,在煤炭買賣契約中約定。
第七條 煤炭用戶不得銷售所購煤炭,不得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第八條 禁止在煤炭經營活動中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擅自經營煤炭產品;
(二)銷售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擅自生產的煤炭產品;
(三)利用煤價進行壟斷傾銷,搞不正當競爭;
(四)轉借、轉讓煤炭經營企業營業執照或資格證書;
(五)未經批准,擅自銷售常用煙煤或劣質煤炭。
第九條 對不進場進行煤炭交易,擅自在市區範圍內設立煤炭交易網點的單位或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煤炭和非法所得,同時責令其停止營業。
對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擅自經營煤炭的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無煤炭準入手續而自行組織進煤或擅自銷售常用煙煤及劣質煤炭的,由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煤炭,取消煤炭經營資格,同時依照《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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