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暫行管理辦法》在1992.07.25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7.25
- 實施時間:1992.07.25
現發布《呼和浩特市使用型煤暫行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減少市區煤煙型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節約能源,積極發展低污染燃燒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細則》和《呼和浩特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推廣型煤辦公室是推廣型煤的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推廣型煤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推廣型煤的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型煤的開發,檢查和督促型煤的推廣使用;統籌、協調完成各項推廣型煤的工作。
第三條 為確保型煤的定質、定量供應,市燃料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生產和供應工作。對使用型煤地區必須保證供應,根據需要增設型煤銷售網點,搞好服務工作。
第四條 為維護型煤用戶的利益,凡不符合標準的型煤不準出廠,違者按銷售量每噸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市區及近郊居民生活用煤應逐步實現型煤化。燃料部門及有關部門要開發多種用途的型煤及爐具。嚴格控制原煤散燒。
第六條 呼和浩特市市區(包括郊區)沿街所有商業網點的採暖、營業灶嚴禁燒散煤,違者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茶(浴)爐,凡排煙黑度大於林格曼一級者,一律改燒型煤。
凡更換或新增茶(浴)爐者,必須購置型煤茶(浴)爐,違者處以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拆除。
第八條 對拒絕監督管理人員檢查或者在檢查中弄虛作假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須出示統一印發的證件,佩帶標誌。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罰款須全部上繳地方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條 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法,廉潔奉公,對以權謀私違法亂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政紀處分,觸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處罰無效者,則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收回其臨時規劃許可證,由工商管理部門令其停止整頓,直至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
對謾罵、毆打監督管理人員,並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者,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以暴力威脅傷害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複議決定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由市環境保護監督大隊和市三區、郊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