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發的《呼和浩特市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呼和浩特市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歸口市委統戰部領導。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王文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外文名:Hohhot Commission for Ethnic Affairs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王文林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民族理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起草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事宜,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有關工作。對旗縣區民族工作和蒙古語文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指導各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聯繫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區域。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發展、搶救、保護、傳承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譯、出版、報刊、廣播影視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按照本部門權責清單履行相關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實施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兼職委員會制度,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負責重大慶典、重大活動的組織和承辦。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民委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監督檢查科。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做好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具體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辦民族成份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承擔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研究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
(三)經濟發展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做好相關業務培訓指導工作。
(四)社會發展科。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關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等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承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和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的具體工作。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
(五)民族語言文字和古籍整理科。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關於少數民族語文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研究和發展工作。負責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組織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的研究,提出政策意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完成蒙古語文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組織協調蒙古語文科學研究及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蒙古語文的信息化、規範化、標準化工作。綜合掌握蒙古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使用推廣工作。開展以蒙古語文授課為主的民族教育及民族文化藝術、蒙古語文新聞出版、蒙古語廣播影視。負責完成國家語委和自治區語委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全市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挽救和保護工作。組織全市民族古籍的出版工作。參與制訂全市民族古籍保護方面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組織有關民族古籍的學術研究和協作交流活動。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紀檢、群團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行政編制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20名。設主任1名(兼任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2名;科級領導職數12名〔7正(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5副〕。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呼和浩特市民族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王文林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