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3.04.20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4.20
- 實施時間:1993.04.20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
現將《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
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產市政公用工程專用製品的質量監督,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站(簡稱市政監督站),對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實行質量監督認證的專職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第四條 市政公用工程的質量監督範圍: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煤氣、供熱、防洪、公交、環衛、園林、路燈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二)大型維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廠區、住宅區和單位院落等按規定應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專用水泥、混凝土製品、瀝青及瀝青混合料製品。
第五條 負責審查、監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施工、測試、監理、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第六條 市政公用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代理建設單位持下列檔案、資料到市政監督站辦理委託監督手續。
(一)營業執照和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批准的開工報告;
(三)工程承包契約書;
(四)批准的設計檔案;
(五)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第七條 生產市政公用工程專用製品單位,每年生產前持下列檔案、資料到市政監督站辦理委託監督手續。
(一)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
(二)年度生產計畫;
(三)保證製品質量的質保體系和主要測試手段。
第八條 市政監督站對委託單位審查符合委託監督規定的,發給“工程質量監督書”和“工程質量監督計畫書”進行監督管理,按下列規定收取質量監督管理費。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總造價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專用製品收取銷售額的1‰,工程(製品)質量監督費應列入工程預算和製品成本中。
第九條 市政監督站要根據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質、規模和技術複雜程度實行直接監督、巡迴監督和授權有一定技術監督能力的單位實施委託監督。直接監督費按第八條規定收取,巡迴監督費按第八條規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第十條 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對工程和專用製品實施質量監督,應嚴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式和內容”。對一般問題填寫“工程(製品)質量監督檢查表”。對存在的質量不良情況分別發出“工程質量通知書”、“工程質量警告通知書”(也稱質量“黃牌”),並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發出“停工通知書”(也稱質量“紅牌”)責令停工,經過整頓、補救,工程質量得到保證後發給“復工通知書”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一條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後,攜帶驗收資料到市政監督站進行竣工核驗、評定質量等級。經核驗合格發給“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根據此證書辦理工程報竣,交付使用和結算。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者不得辦理竣工手續,建設銀行不予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單位,專用製品的生產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證或越級施工、生產;
(二)偷工減料、粗製濫造、弄虛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和生產;
(五)拒絕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六)有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工程質量事故的劃分:
(一)造成質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質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損失費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為一般質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嚴重不均勻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構築物明顯傾斜、橋樁折斷、管道斷裂、結構要害部位開裂、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的為嚴重質量事故;
(三)因為工程質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為重大質量事故。
第十四條 對各類事故的處理:
(一)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由責任方(設計、施工)提出處理意見,徵得另外兩方(建設和施工、設計和建設)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政監督站備案;
(二)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監督站報告,並儘快會同建設、設計部門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方案,經市政監督站同意認可後進行處理;
(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式規定”進行辦理。
第十五條 市政監督站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處理,在處理質量事故時,監督站有權向有關單位調閱設計、施工、測試等技術資料,有關單位應予配合。
在發生質量事故爭議時,由監督站進行調解和仲裁。
第十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監督部門要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成績顯著的;
(二)評為優質工程或優質工程專用製品的;
(三)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避免重大損失的。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情節輕微的,要批評教育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或經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未辦理監督手續或未交納監督費的,必須補辦手續,並處以施工單位或專用製品單位工程造價、製品成本百分之二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接到“停工通知書”而不停工的,處以施工單位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的罰款,並限期報驗,逾期再不報驗者,提請有關部門予以制裁,直至撤銷資質等級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責令停工或返工,並處以直接責任者五十至二百元罰款,處以責任單位一千至一萬元罰款,拒不停工、返工的由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根據事故的分類和情節處以施工單位五百至五千元罰款。
第十八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嚴格遵守“工程質量監督、檢測人員工作守則”,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對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的質監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一律由市政監督站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罰款收入全部上交財政,用於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事業。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