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發展和改革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組織建立全區規劃體系,負責區域性綜合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組織區政府發展智庫建設,開展重大經濟社會生態文化等重大事項和問題研究,提出方案報告。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有關報告草案及規範性檔案。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及相關工作。統籌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重大政策、重點項目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的督導評估和事中事後監管,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等重大問題,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調控巨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巨觀經濟應對措施,調節經濟運行。提出全區價格調控目標,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制定和調整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指導價格認定及覆核工作。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協調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組織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統籌協調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民營經濟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五)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布局、項目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及政策建議。實施“一帶一路”建設。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與相關部門提出全區外債情況分析和意見報告。
(六)負責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項目目錄。安排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審核重大項目。統籌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組織重點項目建設和項目庫建設。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統籌提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計畫。
(七)統籌推進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區域實施方案和政策。建立健全區域協調發展工作機制,協調落實合作重大事項和對口支援工作。組織編制並推動實施城鄉融合與新型城鎮化規劃。研究提出融入自治區東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政策、規劃並協調實施,配合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編制重特大自然災害後恢復重建規劃。
(八)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做好與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銜接工作。擬訂並推動實施全區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協調推進基礎設施發展,研究擬訂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和高技術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布局全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提出政策舉措建議。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涉及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提出經濟、生態、資源等重點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協調發展建議。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儲備物資總體發展規劃、品種目錄。
(十一)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消費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戰略、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統籌組織生態文明目標考評和制度體系建設,協調生態環境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落實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組織擬訂貫徹落實國家國民經濟動員政策、規劃、計畫的措施辦法,協調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現代能源經濟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規劃和計畫。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組織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區能源開發、運行和管理,規範維護能源市場秩序。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等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轉報全區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開展全區能源對外合作,協調地區之間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
(十五)承擔全區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業發展規劃與管理,擬訂產業政策。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備技術研發及相關重大科研項目,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協調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統籌煤礦火區、採空區、沉陷區等災害綜合治理工作。
(十六)負責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依法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十七)統籌研究推進區域間、產業間協同發展與合作,研究區域經濟協作,組織貫徹自治區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承擔中俄蒙區域合作、友好城市建立聯絡、地區間經濟協作工作。組織擬訂區域經濟合作的政策建議和措施辦法,統籌提出全區內外經濟合作意見協定,組織實施全區投資促進活動。參與國際間經濟交流合作。
(十八)組織編制區域性地區發展綜合規劃、實施方案。參與編制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參與重點流域經濟發展。
(十九)根據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種目錄,統籌提出全區重要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計畫,擬訂方案、辦法,並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承擔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監測糧食和儲備物資供求變化。擬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開展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二十)承擔糧食、食用油、藥品和救災等相關物資儲備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政策性糧食供應與管理工作。根據全區儲備發展規劃,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管理,擬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工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定有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
(二十一)落實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組織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及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與糾紛的調查。承擔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產業經濟發展。
(二十二)完成區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職責分工
一、與區衛生健康委有關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區衛生健康委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擬訂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全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二、與區財政局有關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負責統籌提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計畫。
(2)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的安排和撥款,參與擬訂全區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三、與區農牧局有關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負責分析研究全區農牧業、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舉措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水利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監督實施。
(2)區農牧局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擬訂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農牧業農村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四、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價格收費政策,提出全區價格調控目標,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核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
(2)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與區應急局的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區應急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2)區應急局負責提出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六、與工信局(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其他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
(2)區工信局(商務局)負責肉類儲備管理。
七、與區交通運輸局的職責分工
(1)區發改委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審批、備案以及審核轉報公路水路建設項目。
(2)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勘察設計審批,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行業意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信訪、後勤保障、規章制度、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負責黨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建議提案議案辦理、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編制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群團等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和規劃體改法制辦公室。組織擬訂和實施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巨觀經濟形勢。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巨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控建議,開展重大政策研究預研和預評估。提出建設現代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開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提出經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科技安全等各類風險隱患和重要商品總量平衡相關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監測研判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
承擔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舉措研究,協調督辦有關方面落實區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和國內國際經濟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與課題研究,提出方案報告。組織政府發展智庫建設。負責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思路、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
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統籌協調全區綜合規劃、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研究提出並協調推進城鄉融合與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配合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編制實施跨地區城鎮帶規劃。組織開展發展改革政策新聞宣傳和解讀工作。
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和壟斷行業改革,提出完善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責審核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法治建設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協調民營經濟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民營經濟發展形勢,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三)固定資產投資和移民安置辦公室。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起草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措施、辦法。擬訂政府項目審批目錄和修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的建議。承擔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等事項。安排中央、自治區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批、審核重大項目。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負責推進民間投資並提出意見,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負責全區重點項目建設協調推進,組織分析、調度、調控重點項目建設與固定資產投資,統籌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統籌實施重點項目謀劃、儲備等前期工作與項目庫建設。按分工提出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政策舉措、建議,組織開展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
(四)社會發展、農村經濟和資源節約環保辦公室。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舉措。協調全區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戰略、規劃和政策。
提出農村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分析研究全區農牧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舉措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水利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監督實施。
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與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提出能源消費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全區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推廣套用。
(五)東振西開和地區經濟辦公室。研究提出融入自治區東部地區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政策、規劃並協調實施,推進與東北三省的合作交流,研究擬訂跨省區域協同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配合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編制重特大自然災害後恢復重建規劃。
組織擬訂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研究全區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落實國家、自治區區域協同發展戰略,擬訂區域協同發展實施方案和政策。協調全區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土地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計畫。參與重點流域經濟發展。
(六)經貿財政金融和就業收入消費辦公室。監測分析區內外市場及外貿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組織擬訂重要工業品、農產品和商品進出口總量計畫並協調落實。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重大項目。承擔全口徑外債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本外幣國際商業貸款(含境外發債)規劃。組織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
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研究財政、貨幣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按分工審核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組織擬訂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與制度建設。統籌、指導、協調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同推進全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
(七)區域協調發展和投資促進辦公室。組織擬訂區域經濟合作規劃和政策措施,協調推進相關地區開展經濟協作,負責協調對口支援工作。組織實施全區投資促進與招商引資活動,推動與友好城市建立聯絡。負責研究提出全區區域合作分析和多層次寬領域經濟合作方案、舉措建議。
(八)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和物資儲備辦公室。研究擬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推動實施軍民融合發展戰略相關工作。協調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擬訂全區糧食和物資儲備管理制度、有關技術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的建議,提出全區重要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計畫,進行日常管理,制定落實計畫、方案、辦法及有關動用計畫和指令,並組織實施。負責區級儲備糧油和物資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糧食、藥品儲備和救災物資儲備、承儲單位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創新和綜合發展辦公室。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和高技術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投資。提出培育新動能和推進高質量發展方案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布局建議,提出技術經濟安全、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技術產業化,協調實施建設項目。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組織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銜接平衡。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高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負責研究三次產業協調與轉型發展建議。擬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制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重大工業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擬訂並協調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國家、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規劃內及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統籌能源、公路等專項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研究全區綜合交通發展戰略、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綜合分析全區綜合交通運行、能源發展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方案,按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轉報全區能源投資項目,統籌能源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統籌鐵路、民航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
(十)能源發展綜合辦公室。承擔全區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新能源、水能、生物質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全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轉報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和裝備相關工作。
負責全區能源開發,規範維護能源市場秩序。負責全區能源統計調度、形勢分析、信息發布等工作,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協調推進能源重大事項的跟蹤、調度和落實。指導全區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協調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等政策措施。承擔石油、天然氣開發利用工作和運行管理,負責產需平衡銜接和日常調節,組織擬訂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油氣運輸保障工作並組織處理有關事件和問題。擬訂能源對外開放規劃,協調地區之間和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負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和考核發證工作。配合協調全區能源行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調查處理等工作。
(十一)煤炭辦公室。組織擬訂全區煤炭行業發展規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轉報煤礦、洗煤廠、煤層氣等固定資產投資(產業升級)項目。承擔煤礦採空區災害綜合治理等相關工作。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瓦斯抽采利用、綠色填充開採、露天煤邊礦幫煤回收等項目的審批、驗收以及審核轉報等工作。負責煤炭開發與延伸產業科技創新成果及先進技術、工藝、設備的推廣套用。指導和監督全區煤礦瓦斯等重大災害防治、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安全基礎建設。
(十二)電力發展辦公室。擬訂全區電力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承擔火電、電網固定資產投資重大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核轉報。研究提出調整電價建議。依法開展全區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監督電力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十三)糧食辦公室。負責全區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規劃,落實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標準、糧食質量標準,監督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按照許可權開展有關項目調查、專項資金申請、審核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糧食安全戰略、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重大問題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產業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優質糧食工程”。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指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科技創新、技術改造,推進糧食流通科普和節糧減損工作。承擔糧食產業經濟運行統計和分析工作。
擬訂糧食和物資儲備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和物資儲備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執行情況。負責監督檢查糧食流通計畫執行落實和物資儲備情況。依法組織對重大案件查處和督查督辦,負責12325投訴舉報及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及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與糾紛的調查工作。負責糧食安全區長責任制落實和區長責任制考核的具體工作。
負責組織糧食和物資儲備重要政策、發展趨勢和重大問題研究與綜合協調。組織編制糧食流通、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提出糧食財政性資金投資安排的建議,按規定組織有關項目的申請、審核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的信息化建設。負責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財稅金融政策協調落實。
研究提出全區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總量平衡措施。制定糧食購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政策性糧食供應與管理。貫徹執行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統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調查匯總上報全區年度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報表和分析工作。承擔糧油市場預警及應急預案啟動工作。負責糧食收購資格認定工作。承擔糧食市場體系建設和糧食產銷合作指導工作。承擔糧食和物資儲備市場分析、監測預警和應急網路建設工作。
(十四)價格收費管理辦公室。監測預測預警價格變動,提出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推進商品、服務和要素價格改革。組織擬訂少數由區級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政策,落實自治區政府管理調整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組織起草有關收費政策。參與設立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指導價格認定及覆核工作。
行政編制
區發改委行政編制26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5名(正科級1名,副科級4名),股級領導職數21名(正股級14名,副股級7名)。區發改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