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市貫徹落實的具體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管範圍內相關數據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建立健全相關預警、督查管理和評估考核體系;組織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
(三)負責受理、處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投訴舉報;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負責重點執法、專項執法和跨層級、跨區域案件的協調執法。
(四)承擔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職責範圍內的行政應訴工作。
(五)指導旗(市、區)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六)組織管理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授權範圍內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並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七)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組織建設網路交易監管體系,監管網路經營資格,查處網路交易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的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推行契約示範文本,規範契約文本使用;查處契約違法行為;依法辦理動產抵押登記;依法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九)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受理、處理新興業態、非競爭性行業及突發性、群體性跨區域的重大侵權行為和消費爭議糾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依據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十一)組織實施商標戰略,推動商標服務信息化建設;組織認定市級知名商標,推薦自治區級著名商標,開展著名商標、馳名商標擴大保護工作;指導市場主體商標註冊、管理和運用,規範商標使用行為;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和查處侵權行為;指導、監督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組織開展對全市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協調實施廣告發展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組織實施廣告活動的監管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規範廣告市場秩序;指導落實廣告發布審查制度;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十三)負責貫徹落實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監督、指導市場主體年報並向社會公示;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溝通共享機制。
(十四)組織調研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狀況,研究擬定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措施,協調製定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扶持小微企業發展有關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微企業發展管理工作;指導旗(市、區)非公有制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工作,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規諮詢等服務工作。
(十五)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組織開展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品牌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指導、監督旗(市、區)建立完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
(十六)組織實施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商)品的後處理工作;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和無證查處工作;組織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和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監督管理產(商)品質量仲裁的檢驗和產(商)品質量鑑定工作,依法查處產(商)品質量違法行為;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承擔防偽技術產品使用備案工作。
(十七)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農業技術操作規範;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全市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監督管理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十九)承擔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全市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二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綜合材料起草、文秘檔案、機要保密、制度建設、政務信息、綜合治理、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承擔突發事件的應急協調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宣傳、調研工作;負責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市場監管的規劃、計畫和相關數據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督查及考核目標、監控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承辦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等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教育培訓與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法制科
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梳理審核和動態管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和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工作,並依法實施監督;負責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負責落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指導、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涉訟法律事務,代理或者參與行政應訴事務;負責法律顧問工作;對重大行政行為、措施和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培訓和教育工作。
(四)財務科技裝備科
組織實施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內部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本系統基層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管理、信息網路建設維護資金管理、執法辦案裝備資金管理及裝備定製、發放等工作;負責制定、實施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的規劃、計畫和科研成果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等工作。
(五)公平交易科
負責組織依法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和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查處直銷、傳銷違法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承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負責依法開展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和流通環節商品質量抽檢工作;組織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以及舉報的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
(七)市場規範管理科
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經營行為;負責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負責監督管理拍賣行為工作;負責組織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工作;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登記工作;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
(八)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科
組織開展全市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分類監管工作;指導旗(市、區)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的宣傳、建設、培訓等工作,指導企業信用自律管理;落實《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相關配套規章,研究制定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和抽查工作;負責企業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負責企業信息聯絡員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涉及企業登記註冊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工作。
(九)小微企業發展科
研究擬訂小微企業發展政策,落實小微企業有關扶持政策,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微企業發展管理工作;開展小微企業創業人員培訓指導工作,為小微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規諮詢等指導服務工作;根據市政府有關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要求,研究擬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組織調研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現狀,制定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措施。
(十)商標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商標保護與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指導商標使用、代理、印製行為,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和商標專用權;負責商標品牌戰略的組織實施和知名商標的組織認定、著名商標的推薦工作;指導市場主體商標註冊、管理和運用,規範商標使用行為;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負責指導商標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廣告監督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實施廣告發展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規範廣告市場秩序;依法查處廣告侵權及虛假行為;負責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二)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
貫徹執行《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負責依法規範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組織建設網路交易監管體系,監管網路經營資格,實施網路消費維權;負責對網路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依法查處網路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十三)企業註冊科
負責規定範圍內的內資企業登記註冊管理工作;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組織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的註冊工作,並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與外商投資相關的登記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內資、外資企業數據的統計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科
負責工商登記、戶外廣告登記工作;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單位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工作;負責計量標準器具核准工作;負責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工作;負責計量檢定人員資格核准工作;負責中小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能力確認工作;負責企業產品標準及執行標準註冊登記工作;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工作;負責商品條碼服務工作;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清洗單位備案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工作;負責戶外廣告登記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負責特種設備製造安裝修理改造安全監督檢驗工作。
以上行政審批事項變更以市政府公布的最新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十五)質量發展規劃科
貫徹落實《質量發展綱要》;負責全市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管理和指導全市質量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承辦設備監理有關事項;負責組織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組織開展質量狀況統計分析、評價研究;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十六)認證監督管理科
統一管理和監督全市認證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認證、認可工作的規章制度;擬訂全市認證監督管理工作計畫、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和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產品安全認證工作;依法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協調和監督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監督管理質量檢驗中介機構。
(十七)產品質量監督科
負責管理全市產(商)品質量監督和檢查工作;組織實施產(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缺陷產(商)品召回工作;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和無證查處工作;組織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和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監督管理產(商)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和鑑定工作。
(十八)標準化科
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農業技術操作規範;管理產品標準註冊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工作;監督強制性標準和重要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全市地理標誌產品的申報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監督管理和標準化信息工作。
(十九)計量科
負責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對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和計量公證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局)
承擔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類監管,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全市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組織查處違反特種設備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
(二十一)綜合執法科(局)
負責組織依法查處生產、流通與服務領域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案件工作;負責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重大、疑難、跨區域、跨層級案件的組織、協調查處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濟組織黨建工作辦公室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個體私營經濟組織的黨建工作 。
三、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設機構主要職責
(一)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二)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區分局
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三)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
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下,負責全市指定的生產資料、生產要素、專業市場的審核和監管工作。
四、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
(一)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中心
1.承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信息收集、整理、報送等工作。
2.負責市局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計算機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3.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呼倫貝爾市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
1.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
2.受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投訴調解,承擔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工作。
3.受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它經濟違法行為的舉報;配合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案件。
4.根據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業務職責分工,分流有關投訴、舉報,移交由其他部門負責處理的有關投訴、舉報。
5.負責對相關業務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
6 .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呼倫貝爾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辦公室
1.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個體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負責為會員提供生產經營信息及法律諮詢服務,組織開展對外經貿交流、經驗交流等活動。
3.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業務培訓,承擔會員技術職稱評定報審等相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會員的行業監管、自律等工作。
4.向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5.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呼倫貝爾市消費者協會辦公室
1.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調查和調解工作; 負責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4.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支持受損害消費者提起訴訟,並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5.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呼倫貝爾市產品質量計量檢測所
1.宣傳貫徹《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承擔國家、自治區有關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專項檢驗任務。
2.負責呼倫貝爾市產品質量日常監督檢驗、委託檢驗。
3.根據《計量法》建立本市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承擔量值傳遞、仲裁檢驗、強制檢定、依法檢定、校準測試等工作。
4.在許可權範圍內,研究起草計量技術規範,向社會提供質量、計量技術培訓、諮詢等服務。
5.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信息
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崔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