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協助市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以市政府、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公文;組織起草《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和政府領導講話等文稿。
(二)研究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請示市人民政府的有關問題,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的指示,對市人民政府部門間的重要問題進行協調,報市人民政府領導決定。
(四)負責市人民政府會議的審批和承辦工作,協助市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五)負責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時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報告重要情況。
(六)對市人民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政府領導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調研,及時向市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對市人民政府系統承擔的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進行組織和指導。
(七)負責政務信息的採集、整理、傳遞工作;負責市政府入口網站的建設管理工作。
(八)負責市人民政府各類檔案、會議材料的蒙文翻譯工作。
(九)對市政人民政府系統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管理、督促和檢查。
(十)負責市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指導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研究制定全市園區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分析、監督、指導園區基本建設、招商引資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依法行政及考評工作;負責全市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和備案以及市直部門和旗市區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辦理市政府的行政複議應訴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參加行政訴訟。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各旗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檢查;負責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工作。
(十三)對市政府需要研究的帶有戰略性的問題進行決策前的調研、論證;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些重要課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跟蹤研究全市經濟形勢,收集、分析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綜合信息、動態。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主針和政策;協調域內外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支持力度;依法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管,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地區金融穩定。
(十五)負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制發、管理和檢查工作,指導旗市區印章制發和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機關機要、保密工作。
(十六)負責市政府辦公廳、市信訪局的行政事務管理和市政府
機關大院安全保衛工作。
(十七)負責市政府辦公廳、市信訪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車輛編制管理工作,指導旗市區車輛編制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市政府辦公室直屬事業單位及市政府駐外機構的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管理呼倫貝爾市信訪局。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設24個內設機構:
(一)文電會議處
負責市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廳文電收發運轉、文稿核改、印鑑管理、文書檔案、機要、保密等工作;負責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印章制發、管理和檢查工作;對全市政府系統公文辦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負責市政府常務會議、政府組成人員會議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會議等會務工作;負責會議審批工作;負責市政府辦公廳的內務工作。
(二)秘書一處
負責為市長提供服務,綜合和報告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的重要工作進展情況,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和政府主要領導同志的各類文稿;負責領導同志的內務活動。
(三)秘書二處
負責為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提供服務,聯繫巨觀綜合經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信訪、財政審計等方面的工作。承擔相關文稿起草、會務等工作;負責領導同志的內務活動。
(四)秘書三處
負責為政府副市長提供服務,聯繫重大項目、工業礦產、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計生、教育衛生、廣電體育、民政低保等方面的工作。承擔相關文稿起草、會務等工作;負責領導同志的內務活動。
(五)秘書四處
負責為政府副市長提供服務,聯繫科技交通、民族宗教、史志檔案;對外開放、商貿流通、旅遊文化、外事僑務等方面的工作。承擔相關文稿起草、會務等工作;負責領導同志的內務活動。
(六)秘書五處
負責為政府副市長提供服務,聯繫農牧水利、林業供銷;公安維穩、建設規劃、土地住房等方面的工作。承擔相關文稿起草、會務等工作;負責領導同志的內務活動。
(七)督查室
對市人民政府公文、會議決定事項及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的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調研,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告;對由市政府系統承擔的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進行組織和指導。
(八)信息調研處
研究擬訂市政府辦公廳政務信息工作計畫,組織開展信息調研工作;負責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組織指導和信息報送網路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政府系統政務信息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九)翻譯處
負責市政府各類檔案的翻譯工作;承擔市政府各類大型會議材料及有關政務活動的筆譯、口譯及其它翻譯工作;承擔對旗市區政府機關翻譯業務指導工作。
(十)政務公開處
負責管理市政府系統的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相關文稿起草、會務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業務培訓、宣傳、信息收集整理和調研工作;承擔全市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市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工作;承擔市政府政務綜合入口網站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專網、政府辦公廳區域網路和自治區專網互聯互通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外網的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平台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行政處(車輛編制辦公室)
負責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辦公室、研究室、金融工作辦公室)、市信訪局的行政事務管理;負責市政府機關大院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車輛編制管理工作,指導旗市區車輛編制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處
負責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辦公室、研究室、金融工作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及市政府駐外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財務處
負責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辦公室、研究室、金融工作辦公室)、市信訪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國有資產核算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協助市財政局負責辦公室所屬三級單位及市政府駐外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四)規範性檔案審查監督處
承擔市法制辦的文秘、信息、機要、檔案、保密、會務等工作;研究市政府法制工作和法制建設 中的重要問題;草擬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監督制度;對市政府及其辦公室擬制發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前置性法律審核;負責全市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政府及其各部門、旗市區政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的申訴;負責上級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的綜合上報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學術交流,編輯出版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彙編等工作。
(十五)行政複議處
擬訂貫徹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辦法、措施;承辦以市政府及其各部門、旗市區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引起行政訴訟的應訴、賠償事項;檢查、指導市政府各部門、旗市區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訟、行政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複議案卷評查、應訴統計等工作。
(十六)行政執法監督處
擬訂並推行全市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制度;審核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承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負責推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受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執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並檢查監督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處理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爭議。
(十七)依法行政指導處
擬訂並推行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承擔全市依法行政方案的擬訂及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對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行為法律論證工作;草擬、修改、審核以市政府及其辦公廳名義簽署的契約、協定和其他法律事務檔案的合法性;處理涉及市政府及其辦公廳的民事、經濟爭議及行政訴訟;為市政府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提供法律服務。
(十八)研究一處
負責對全市經濟社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區域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等重大改革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研究室政務工作。
(十九)研究二處
負責對計畫、財稅、金融、對外開放和工業、交通、市場流通、產業政策以及科技、教育、文化等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二十)研究三處
負責對農牧業、林業、水利、氣象、扶貧和農村、牧區、林區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議。
(二十一)金融綜合處
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年度工作計畫,編制金融發展規劃,貫徹落實金融法規和政策,對全市金融形勢進行分析與預測;承擔對金融機構考核評價和表彰獎勵的各項前期工作,承擔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市場監管工作;負責配合保險業監管部門對駐市保險業金融機構及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規範管理,幫助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保險業金融機構在全市增設分支機構和調整網點布局;負責初審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範圍及股權變更等事項;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控;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統計分析和協會日常工作;處置小額貸款公司相關風險。負責機關政務工作,承辦會議、文電、機要、檔案、財務、信訪、信息、宣傳、督查、外事、接待等有關事項。
(二十二)金融業務處
負責配合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駐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有關中介機構進行規範管理,幫助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全市增設分支機構和調整網點布局,協調重點項目信貸融資,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指導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改革與發展,負責全市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初審、業務監管重組和關閉等工作;負責安排使用並監督管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等財政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的專項資金;負責配合證券部門對證券期貨機構、上市公司以及與證券業有關的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打擊市內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活動;研究擬訂培育和扶持上市後備企業的政策措施,推動企業境內外上市,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提出意見。
(二十三)離退休人員管理處
負責市政府辦公廳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十四)機關黨委
負責政府辦公廳機關及所屬駐海單位黨務工作。
人員編制
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人員編制為80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正副秘書長,辦公室正、副主任,法制辦、研究室、金融辦副主任,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39名(24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管理科科長各1名〉,15副)。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