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良洛

周良洛

周良洛,2002年11月起任海淀區區長。畢業於清華大學電機系、社科系、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管理學博士。歷任清華大學團委書記朝陽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朝陽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據權威部門調查,周良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款美金近93萬元、人民幣909.5萬元,以上折合人民幣總計1679萬元。

基本介紹

摘要,個人簡介,受賄始末,被判死緩,法院解釋,

摘要

周良洛於2007年4月6日被中紀委帶走,已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完畢,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周良洛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個人簡介

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文化程度,管理學博士學位,副研究員,高級政工師。
周良洛周良洛
1976.08——1978.06 河南省中牟縣孟莊公社插隊、民兵連連長
1978.06——1983.07清華大學電機系高電壓技術與設備專業學生,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3.07——1984.08 清華大學團委組織部部長
1984.08——1986.07 清華大學社會科學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生,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6.07——1988.03 清華大學黨委學生部主任科員
1988.03——1989.09清華大學團委副書記
1989.09——1993.12 清華大學團委書記、學生部副部長、學生處副處長
1993.12——1994.12 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常委
1994.12——2000.01 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0.01——2002.03 中共北京市朝陽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
2002.03——2002.04 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副書記,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第一副主任
2002.04——2002.11 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代區長,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第一副主任
2002.11——2003.03 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區長、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第一副主任
2003.03——2004.04 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區長,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第一副主任,區北部地區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
2004.04——2004.05 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區長,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第一副主任、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區北部地區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
2004.05——2007.04 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區長,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區北部地區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期間:2003.03—2006.07在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讀博士研究生)
北京市第九次黨代會代表,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代表,海淀區第十三屆人大代表
2007年4月6日,北京市海淀區區長周良洛被中央紀委帶走接受調查。至4月9日,北京市政府已在市、區兩級小範圍通報了此事。
2008年3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妻魯小丹被判處無期徒刑。法院認定周良洛受賄1600餘萬元,其中800餘萬是與魯小丹共同受賄。
這起受賄大案從開庭到宣判只用了8天時間。

受賄始末

簡介
2007年3月20日,中央紀委、監察部下發了本年度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的安排,其中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專項行動列於首位。此舉旨在重點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擅自變更規劃獲取利益”等方面的案件。
周良洛周良洛
就在周良洛案發前三天,2007年4月3日,上海當地媒體證實了該市房管局原副局長殷國元因“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查的訊息。周良洛成了第二個典型。
周良洛案涉及朝陽海淀兩區,涉嫌違規批地,並在有關房地產項目中受賄。其經商的表弟王少一、妻子魯小丹相繼被羈押。
周良洛一家的“理財賬本”
周良洛是江西鉛山人,1978年到1982年就讀於清華大學電機系,畢業後留校工作。1993年,調任北京市朝陽區任區委常委,1994年任區委宣傳部長;2000年1月,擔任朝陽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2002 年3月,調任海淀區區委副書記,同年11月成為海淀區區長,同時兼任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主任、區北部地區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
十四年間,周良洛及其家人將權力利用到了極致。
據權威部門調查,周良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款美金近93萬元、人民幣909.5萬元,以上折合人民幣總計1679萬元。
土地賬:官商勾結的樣本
土地方面,周良洛切得最大的一塊蛋糕與北京“泰躍系”掌門人劉軍案密切相關。
據有關部門調查,周良洛任北京市海淀區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北京泰躍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劉軍提出其公司面臨財務危機,需要從其投資的稻香湖項目中撤資的要求時,周良洛為其提供了便利,並於2003年10月收受劉軍給予的美金近93萬元,2006年春節前收受劉軍給予的人民幣100萬元。
案件的導火索
據了解,一場 “民告官”的土地違法案件成了周良洛被查的導火索。
2006年,時任海淀區區長的周良洛,為北京瑞景清源房地產公司開發主語城項目提供了幫助,並以妻子借調進入瑞景清源房地產公司工作的名義,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張勁梅發放的工資、獎金、入股分紅等各種名目的資金29萬餘元。2006年3月、4月,在為北京億城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接“竹園”項目提供幫助後,周良洛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李平給予的200萬元人民幣。
2007年1月3日,北京海淀區安寧莊村80名村民起訴海淀區政府非法批地的訊息被傳出。
有知情人士透露,安寧莊村主任勾結鄉、區個別領導,在上報北京市政府時謊稱安寧莊已經沒有耕地,使得安寧莊的多數土地變成“黑地”,並把安寧莊村民“農轉非”。
據有關部門調查,周良洛在任海淀區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北京瑞景清源房地產公司開發主語城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並於2006年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張勁梅以給魯小丹發工資、獎金的形式給予的人民幣29萬元。
另外,他在北京億城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接“竹園”項目過程中提供幫助,並於2006年三四月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李平給予的人民幣總計200萬元。
廣告賬:靠山吃山
周良洛走上仕途的第二年就擔任了朝陽區委宣傳部長一職,儘管在“清水衙門”,周良洛也研究出了生財之道。而且,即便是到了海淀區任職,也沒有丟掉“老本行”。
據調查,周良洛在任朝陽區委宣傳部部長、朝陽區副區長、海淀區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北京藍色家園廣告公司承攬廣告業務過程中提供幫助,1998年至2002年,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陳碩給予的人民幣總計99萬元。
在北京大正廣告公司承接廣告牌過程中提供幫助,1999年至2002年,周良洛收受該公司經理周京海給予的人民幣總計45萬元。
周良洛在北京波普廣告藝術有限公司經理黃少梅承接廣告牌過程中提供幫助,1998年至2006年,先後多次收受黃少梅給予的人民幣總計20萬元。
佣金賬:值錢的都要
中介機構收取中介費合情合理,周良洛當掮客收取“佣金”竟也收得心安理得。
據有關部門調查,周良洛在任朝陽區副區長、海淀區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取的“佣金”明細如下:北京瀚天誠信汽車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周飛,作為一汽豐田銷售有限公司在海淀區註冊並選址建辦公樓項目的中介人,在運作該項目過程中,周良洛為其提供幫助,並於2005年6月,收受周飛給予的人民幣198.72 8萬元。
報紙報導報紙報導
在北京坤正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承接棕櫚泉項目的前期規劃手續過程中,周良洛為該公司提供幫助,並於2001年,收受該公司總經理張小軍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
當然,周良洛收取“佣金”時,也得到了妻子魯小丹的“鼎力相助”。
2000年1月,周良洛升任朝陽區常務副區長時,同年同月,周良洛的妻子魯小丹與另一自然人孟鋼各出資25萬元的北京盛世風華現代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盛世風華公司)註冊成立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企業投資諮詢、企業兼併、改制、重組諮詢及經濟信息諮詢等。2001年2月15日,又“克隆”了一家經營範圍幾乎相同、資本為30萬元的北京誠信世家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有人稱,魯小丹的兩家公司是“影子公司”,是收取“佣金”的道具。
環境賬:表弟也來分杯羹
2002年3月,周良洛調任中共海淀區委副書記,次月即擔任代區長。2002年7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政府召開了全區招商引資動員大會,時任海淀區區長的周良洛正式提出用經營城市的理念經營海淀區的思路。
周良洛履新不久,2002年4月,周良洛表弟王少一的公司——北京博雅綠茵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博雅綠茵公司)粉墨登場了。
北京博雅綠茵公司在成立不到兩個月,即獲得了由北京市園林局下發的四級園林施工資質——這在業界屬於資質極低的企業,一般無緣承攬重大工程。
在沒有任何招標信息公布的情況下,北京博雅綠茵公司先後承攬了海淀公園圓明園博雅德園稻香湖景酒店(五星級)等工程的部分標段(此標段價值3000餘萬元);全長9公里的元大都遺址公園的總投資超過6億元,也是北京市重點工程,北京博雅綠茵公司承攬了其中海淀段的4.2公里。
人們注意到,2003年,即周良洛出任海淀區區長的第一年,就提出所謂“環境建設年”,調動各方力量籌資 60億元,建設“秀美山水、園林海淀”。上述工程無一例外出自此次綜合治理系列工程中,其中海淀公園系最大的工程項目。
至此,周良洛一家的“理財賬本”終於浮出水面。

被判死緩

海淀區原區長周良洛受賄案在市二中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周良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周妻魯小丹被以相同罪名判處無期徒刑,兩人的個人財產被判處沒收。周良洛夫婦受賄案於3月20日在市二中院開庭,至宣判,中間只間隔了7天時間。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6年,周良洛在擔任北京市朝陽區區委常委、宣傳部長,朝陽區常務副區長,以及海淀區區委副書記、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北京瑞景清源房地產公司、北京億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多家廣告公司和顧問公司給予的賄賂款總計1672萬餘元。在這些款項中,周良洛的妻子魯小丹參與受賄889萬餘元。
法院認為,周良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嚴重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鑒於其因涉嫌受賄被審查後,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且涉案贓款、贓物均追繳在案,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魯小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認罪悔罪,涉案贓款均追繳在案,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在量刑時予以了考慮。
據了解,周良洛和魯小丹沒有當庭提起抗訴,周良洛對判決也表示“在意料之中”。

法院解釋

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原海淀區長周良洛為何只被判“死緩”,市二中院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周良洛受賄1600萬卻判死緩主要是“主動交代”和“返還贓款”兩個原因。
原海淀區長周良洛因受賄被檢察院起訴,市二中院於2007年3月認定他受賄1600餘萬元,其中800餘萬是與其妻魯小丹共同受賄,判處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魯小丹無期徒刑。在召開的北京兩會上,有代表提出疑問:“周良洛收受賄賂1600萬,數額之大、影響之惡劣,為什麼對他只判處了死緩呢?”
對此,市二中院相關負責人做出了解釋。“1600萬的受賄金額,從涉案金額上來說確實可以判死刑。”該名負責人表示,市二中院審判庭的法官最終判其死緩主要考慮了兩方面因素。第一是周良洛主動交代的賄賂金額比較多,“除去一筆20多萬的受賄金額是由檢察機關檢舉出來的,其餘的1600多萬都是周良洛自己交代出來的。”
該名負責人介紹,從輕發判的第二個原因是周良洛返還了全部贓款。“調查人員最後搜出來的錢有2000多萬,法院在判案時,先扣除了其貪污所得1600多萬,這部分贓款全部上繳國庫。”該名負責人說,“此外,法院還判定沒收周良洛夫婦個人財產,將剩下的錢和兩套房子也全部沒收了”。財產刑有兩種,一種是處以罰金,另一種是沒收財產,判定沒收周良洛財產,就是要讓他在財產上占不到任何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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