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符波,男,漢族,1964年7月出生,湖南祁東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本科學歷,博士學位。曾任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17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周符波決定逮捕。
2019年6月1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綜治辦原主任周符波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周符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符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祁東
- 出生日期:1964年7月
- 畢業院校:武漢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人物影響,公開曝光,涉黑內幕,
人物履歷
1986.09——1990.08,武漢大學經濟法專業讀書;
1990.08——1992.05,湖南省政府法制局幹部;
1992.05——1993.05,湖南省政府法制局辦公室副主任科員;
1993.05——1994.10,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信息處副主任科員;
1994.10——1995.12,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綜合信息處主任科員;
1995.12——1997.12,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二處主任科員;
1997.12——2001.01,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二處副處級秘書;
2001.01——2001.03,湖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二處正處級秘書;
2001.03——2001.07,湖南省政府農村能源辦主任;
2001.08——2005.07,湖南邵陽縣委書記、常委、委員;
2005.07——2005.10,湖南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邵陽縣委書記;
2005.10——2006.09,湖南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6.09——2011.10,湖南邵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1.10——2014.08,湖南邵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4.08——2014.10,湖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2014.10——2017.01,湖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黨委副書記;
2017.01——2017.03,湖南省綜治辦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3月1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湖南省綜治辦主任周符波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雙開
2017年6月23日,據湖南省紀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對湖南省綜治辦原主任周符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周符波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用公款聘請私人司機,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跑官要官、買官賣官;違反生活紀律和廉潔紀律,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向多名私營企業主強借巨資炒股;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參與賭博,賭資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周符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周符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周符波湖南省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7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周符波(正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湖南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原主任周符波(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符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周符波,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符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1月24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綜治辦原主任周符波(正廳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符波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符波利用擔任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湖南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項目規劃、土地審批、人事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509萬餘元、港幣25萬元;2002年11月至2017年5月,周符波有價值人民幣3755萬餘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14年底至2016年初,周符波利用擔任湖南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的職務之便,包庇、縱容文烈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公安機關偵查的相關案件被撤銷或未予立案查處。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周符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周符波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周符波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100餘人旁聽了庭審。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6月19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綜治辦原主任周符波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對被告人周符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周符波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符波利用擔任邵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和湖南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項目規劃、土地審批、人事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509萬餘元、港幣25萬元;2002年11月至2017年5月,周符波有價值人民幣3721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14年底至2016年初,周符波利用擔任湖南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的職務之便,包庇、縱容文烈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致使公安機關偵查的相關案件被撤銷或未予立案查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符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周符波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鑒於其當庭如實供述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雖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當庭自願認罪,但其身為湖南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並放縱該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影響惡劣,應從嚴懲處。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物影響
公開曝光
2018年10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公開曝光湖南省綜治辦原主任周符波等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2014年12月,長沙市公安局以涉嫌逃稅罪、非法經營罪對涉黑犯罪團伙首要分子文烈宏等人立案偵查。為此,文烈宏多次找時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周符波請求關照(周因經常在文烈宏開設的賭場賭博而相識)。2015年上半年,周符波違規指示長沙市公安局暫緩偵查,並出面協調文烈宏與舉報人的關係。後長沙市公安局作出撤案決定。長沙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單大勇違規與案件當事人文烈宏接觸,向其通風報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文烈宏涉黑犯罪團伙充當“保護傘”並收受巨額財物。周符波、單大勇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均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他為文烈宏涉黑犯罪團伙提供幫助的公職人員均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其中涉嫌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涉黑內幕
2018年12月10日,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定,文烈宏等25名被告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在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湖南省公安廳原副廳長周符波等人是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