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亮訴李培平不當得利糾紛案

周禮亮訴李培平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3月2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禮亮訴李培平不當得利糾紛案
  • 案件字號:(2014)新民二初字第3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20日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二初字第3號
原告周禮亮。
被告李培平。
原告周禮亮訴被告李培平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王永生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禮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培平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禮亮訴稱,2010年4月22日,經原告朋友胡榮昌介紹認識李培平後,他大力宣揚泰達益生公司,並極力鼓動其投資入會,承諾還有兩天優惠政策人民幣6,000元按1萬元人民幣鑽石卡待遇(普通卡為500元人民幣)一定會賺錢。還給我看了報紙刊登他的《兌現20年的承諾》。當天下午在我辦公室有胡榮昌在場,我交給李培平6,050元人民幣(包括50元會費),當時李培平給我打了收條,並承諾萬一不能註冊可退款。後經我多次催問申報註冊結果,至今無果。據我了解該公司已關閉,網址也無效打不開,一直要求李培平還錢,李培平說錢已交給別人無法退還。故請求法院判決李培平返還我現金6,050元。
被告李培平未到庭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22日,被告李培平收取原告周禮亮泰達益生公司註冊費6,000元,並給其出具了收條,又收了50元的郵寄費,沒有給打收條,後經李培平多次催問申報註冊結果未果,李培平說錢已交給別人無法退還。故請求法院判決李培平返還周禮亮現金6,05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周禮亮提供被告李培平出具收條予以佐證,有證人胡榮昌出具的證人證言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李培平以為原告周禮亮謀取利益為名,收取原告人民幣總計6,000元,被告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應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原告;另原告訴請給付被告匯費人民幣50元,無證據佐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培平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周禮亮人民幣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制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培平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永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卜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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