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欽張昌能等私鑄錢幣案

周欽張昌能等私鑄錢幣案,此案發生在明朝嘉靖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欽張昌能等私鑄錢幣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周欽、張昌能等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直隸蘇州府吳縣縣民周欽、張昌能以鑄打銅器為生。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六月,楊鐵因住在鄉間靜僻的地方,想要私鑄銅錢,便找到周欽、張昌能密商,說“你們鑄銅無甚大利,莫若列我家鑄錢覓利分用。”周欽、張昌能應允前往楊鐵家中合夥私鑄銅錢,並將新鑄之錢拿到街市使用,在崑山縣被官府查獲而案發。崑山縣令將周欽、張昌能依律判處絞刑,楊鐵在審判前病死在監獄,免予追究。經會審,刑部官員認為“周欽張昌能妄逞小枝,私竊國利,其罪固不在楊鐵之下,但其平生藝習上知鑄打銅器,其私鑄銅錢之事實始於楊鐵之造謀引誘”,而致觸犯刑憲,“今楊鐵既已監故(死),亦足示戒,若又將本犯處絞,情實可矜”,奏請免其死罪。皇帝準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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