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累犯竊盜案,此案發生在明代直隸常州府武進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桂累犯竊盜案
- 出處:《讞獄稿》卷三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周桂
案件經過
蔡仁將子過繼給周順,改名姓為周桂。正德十三年(公元1518年)周桂初犯竊盜,事發後被武進縣判處徒罪,刺右小臂。正德十四年(公元1519年),周桂又犯竊盜,事發後被武進縣判處徒罪,刺左小臂。適遇正德十六年(公元1520年)四月二十二日皇帝令,赦宥出監。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周桂竊盜談琛衣物等。同年四月初一,周桂又盜談琛家房後米酒,事一直未發。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正月,周桂同籍堂兄蔡貴周桂的犯罪悔悟後請老人蔣珈、談琛代他們等自首。武進縣判處周桂三犯竊盜絞監候。會審中,由於查明蔡貴系周桂堂弟,為大功之親得相容隱之人。周桂三犯既被蔡貴自首,視為犯人本身自首,應依法減等罰罪。又因此案由絞罪改為減等處罰,故須上報皇帝批准執行。